【百一案评】央视、CCTV标志被侵权获三倍惩罚性赔偿保护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5-0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22)京73民终1260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北京熊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熊鹰公司)与被上诉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68244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一)北京熊鹰公司将“cctvn”注册为域名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网站域名为www.cctvn.net,北京熊鹰公司将“cctvn”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提供新闻报道、广告推广等服务。其使用的域名主体部分“cctvn”,与央视国际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标志“CCTV”仅有一个字母n的差异,在字母构成、呼叫读音等方面极其相近。北京熊鹰公司使用该域名提供的新闻报道、广告推广等服务与央视国际公司上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闻记者服务、新闻报道、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对象、内容等方面相近。北京熊鹰公司将“cctvn”注册为域名,并使用www.cctvn.net的域名提供新闻报道、广告推广等服务,易使相关公众将该域名误认为是央视国际公司的涉案商标,从而产生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二)北京熊鹰公司使用“中央电视台网”的网站名称,并在被诉网站页面使用“cctvn”以及“央视商城”“央视直播”“央视视频”等带有“央视”字样的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北京熊鹰公司使用“中央电视台网”的网站名称,并在被诉网站页面使用“cctvn”以及“央视商城”“央视直播”“央视视频”等带有“央视”字样的标识。如前所述,被诉侵权标识“cctvn”与央视国际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诉侵权标识“中央电视台”“央视商城”“央视直播”“央视视频”等带有“央视”字样的标识,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与央视国际公司涉案“央视”注册商标相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亦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被诉网站中设有新闻报道、法制宣传、广告推广、央视商城及中央电视台商城等专门栏目,与央视国际公司上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闻记者服务、广告传播、新闻报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北京熊鹰公司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央视国际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亦构成商标侵权。

(三)北京熊鹰公司的不侵权抗辩能否成立

北京熊鹰公司称其已在先进行著作权登记,但其提交的三份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分别为2017年8月29日、2018年6月19日、2020年7月9日,均晚于央视国际公司涉案商标的申请日。而且,我国著作权登记采用自愿登记制,即便按照北京熊鹰公司自己所述的创作完成时间,亦晚于央视国际公司涉案商标的申请日。仅凭北京熊鹰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法院难以认定其享有在先著作权。北京熊鹰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北京熊鹰公司还上诉主张因其未盈利而不构成侵权,其是否盈利并不是判断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要考量的要件,但可以作为判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之一,在后文评述赔偿数额中予以详述。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根据营业执照可知,北京熊鹰公司和央视国际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告等,双方为同业竞争者。央视国际公司运营的央视网作为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媒体业务平台,具有极高知名度。北京熊鹰公司无正当理由在被诉网站设置“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央视网亦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节目板块,并在设置的“电视剧”“电影”栏目中直接链接至央视网首页或二级页面,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网站与央视网为同一网站的不同页面,从而造成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一审法院判决北京熊鹰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及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北京熊鹰公司的被诉行为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至一审法院庭审时涉案网站仍在运营,一审法院判决北京熊鹰公司停止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损失,北京熊鹰公司称其未进行实际经营,一直从事公益活动,没有任何盈利,并提交资产负债表作为证据。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公证书记载,涉案网站实际发布了广告信息,北京熊鹰公司在涉案网站发布的文章中明确称“广告起价/年伍万元以上不封”“在2020年创收1.5亿元以上......2021年完成纯利上5亿元”,而且央视国际公司与北京熊鹰公司涉案网站公布的联系方式取得联系后,对方明确向央视国际公司表示可以发布广告,并发送此前涉案网站广告案例及广告合作合同。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北京熊鹰公司通过被诉网站进行了盈利性的商业活动,其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出处不明,且与公证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依据北京熊鹰公司侵权获利作为计算依据,确定北京熊鹰公司的赔偿数额,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数额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