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网络直播账号权属确定需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
案号:(2022)渝民终859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权星公司)因与上诉人游才梅、被上诉人浪胃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胃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 案涉抖音、快手账号的归属问题
法院认为,账号权属之争,本质上就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对于抖音、快手账号而言,注册行为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账号只有通过使用而吸引了一定的粉丝和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本案中,首先,从案涉账号注册过程看,游才梅注册案涉账号时,其系天权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经理。天权星公司主张,企业申请抖音账号认证,必须先使用手机号注册,因天权星公司注册相关账号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游才梅,故公司决定让游才梅使用其手机号注册账号,并由游才梅代表公司管理案涉账号。该主张符合情理,且能和双方聊天内容相印证。其次,从账号使用情况看,在天权星公司与李杭泽合作期间,前述案涉账号中发布的内容均系李杭泽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视频,并无游才梅的个人生活视频。再次,从双方交流账号归属和管理情况看,在天权星公司与李杭泽合作期间,相关聊天记录显示游才梅就如何经营账号、如何开展艺人管理工作等问题与天权星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并表示李杭泽的所有账号都属于公司,而相关资料亦显示公司为李杭泽的抖音直播活动、视频拍摄、粉丝维护等投入了资金和人力。第四,游才梅在一审中举示了《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但由于游才梅反对对该份协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份协议的真实性存疑,故该份协议中对游才梅有利的内容也自然无法得到确认。最后,从账号运营的结果看,经过天权星公司的经营,案涉账户积累了数千万粉丝,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定知名度,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综上,根据现有证明,能够确认游才梅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其履行天权星公司经营业务的职务行为,故案涉账号应属于天权星公司的虚拟财产。
二、游才梅、浪胃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1.“浪胃仙”是天权星公司之前签约的艺人李杭泽的艺名,艺名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放弃、继承,由艺人独享;同时艺名也具有财产性,可由艺人支配允许他人使用。天权星公司对“浪胃仙”的使用是基于李杭泽对其艺名的授权许可,随着李杭泽离开天权星公司并终止合作,天权星公司也不再享有“浪胃仙”的使用权。而浪胃仙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29日,即成立于李杭泽与天权星公司的合作终止之后,浪胃仙公司在李杭泽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李杭泽的艺名“浪胃仙”并无不妥。2.天权星公司认为其提供的与李杭泽签订的《艺人独家经济合同》(复印件)的合作期限是3年,而李杭泽解除合同的时间是在双方合作到2年左右的时候,李杭泽的函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由于《艺人独家经济合同》是复印件,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使是形式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其中的内容的合法性。况且,“浪胃仙”是李杭泽的艺名,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使《艺人独家经济合同》是真实的,但在李杭泽于2020年7月23日向天权星公司发出《关于不再延长艺人经纪合同的函告》之后,天权星公司仍坚持认为合同没有解除并继续使用“浪胃仙”,也不能够对抗李杭泽将自己的艺名“浪胃仙”许可他人使用,况且游才梅在与天权星公司相关人员微信聊天中提及合约到期事宜时,对方并未在谈话中对此提出异议,天权星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在后续的交谈中为此发生争执。故浪胃仙公司经李杭泽授权使用“浪胃仙”具有合理性。3.天权星公司申请注册一系列含有“浪胃仙”字样的商标,但这些商标目前都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虽然天权星公司举示了李杭泽放弃无效或者撤销申请的声明,但这些商标的状态并未改变,因此在天权星公司未举证证明前述标识经其宣传使用后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其主张浪胃仙公司使用“浪胃仙”作为企业名称易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成立。4.浪胃仙公司在李杭泽离开天权星公司后,与李杭泽建立合作关系期间,使用案涉账号发布了相关视频,上述账号系游才梅以个人名义注册,其上未标注天权星公司名称,亦未有相关天权星公司宣传内容,虽然浪胃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荣和游才梅之间是婆媳关系,但天权星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杨荣和游才梅在天权星公司任职期间串通损害案涉账号的行为,故浪胃仙公司使用案涉抖音、快手账号发布相关视频不具有违法性。5.至于游才梅与杨荣成立的天权星(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企业字号使用“天权星”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另案解决,天权星(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了与本案有关行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对游才梅与杨荣的前述行为不予审查。综上,天权星公司主张浪胃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游才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游才梅在天权星公司任职期间,明知案涉账号系天权星公司在运营,案涉账号聚集的商业价值亦是天权星公司运营的结果,却利用掌控案涉账号之便利,将案涉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损害了公司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公司利益的侵犯,故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