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展台设计效果图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5-2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22)津民终832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秦皇岛市芯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驰光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飞鹰超华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鹰超华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飞鹰超华公司的效果图是否属于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四)美术、建筑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本案中,飞鹰超华公司员工为芯驰光电公司参加天津梅江会展中心展会需要搭建的展台进行了设计,其提交的效果图可以全面展示展台外形造型、宣传广告的布局等外部设计以及展台功能区域划分等内部设计,可以体现展台设计效果图具有流畅的线条、和谐的色彩、突出的宣传内容、清晰的功能划分,从画面上可以体现出一定的美感,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同时,因该设计效果图并未标明具体的尺寸、材质等具体要求,不具有精确性,并不能直接用于展台的施工搭建,故不构成工程设计图,而应构成美术作品。 

二、芯驰光电公司在展会中实际搭建的展台是否与飞鹰超华公司的效果图构成实质性相似;

从飞鹰超华公司、芯驰光电公司双方员工之间、飞鹰超华公司员工与芯驰光电公司总经理之间的微信沟通看,双方在2019年曾就天津梅江会展中心的展台设计进行洽谈磋商,飞鹰超华公司曾两次向芯驰光电公司发送了设计效果图。经比对,芯驰光电公司在天津梅江会展中心搭建的展台与飞鹰超华公司的设计效果图在结构设计、布局、线条走向、凹凸造型、颜色饱和度及搭配等构成实质性相似。

芯驰光电公司主张是案外人天津隆创日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了天津梅江会展中心的展台设计搭建。但芯驰光电公司提交的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中主要约定的内容为展台搭建,即展台实际施工的内容,报价单中并未体现相关设计费用。虽有可能设计费用包括在展台制作费用中,但从芯驰光电公司员工赵世杰与案外人员工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中,可以发现芯驰光电公司员工多次向案外人员工发送了与飞鹰超华公司为芯驰光电公司设计的效果图中局部细节一致的图片,且双方沟通的内容并无设计思路的沟通,仅是围绕搭建所需材料、物体尺寸等使用上的要求进行沟通。因此芯驰光电公司委托案外人进行展台设计搭建,并不能作为芯驰光电公司不构成侵权的认定依据。 

芯驰光电公司通过合同磋商过程中接触到飞鹰超华公司的设计效果图,并在展台实际搭建过程中使用了飞鹰超华公司的设计效果图,将飞鹰超华公司的设计效果图从平面形式复制为立体形式,侵犯了飞鹰超华公司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