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动态图形用户界面近似认定应考虑动态变化过程等要素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6-0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19)沪73民初399号

案情简介: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自主开发了“趣输入”输入法软件,用户下载量高达5654万左右。该输入法创造性地采用激励方式,使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赚取虚拟金币,虚拟金币可直接用于提现或者购买游戏道具、在线服务等产品。该输入法的图形用户界面采用动态进度条的方式实时显示用户的输入量和金币的获取状态,用可视化的方式增强了用户获得奖励的预期,增加了输入过程中的趣味性。金山公司就该款输入法软件独创的输入法的图形用户界面申请并获得了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上海触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触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并提供用户下载名称为“触宝输入法”的产品,该款产品同样具有根据输入显示进度条、逐步点亮金币等设计。金山公司认为“触宝输入法”的用户图形界面与其专利的外观设计涉及相同种类的产品,属于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触宝公司、触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比对的结论对于涉案专利来说,其虽为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移动通信终端,但因移动终端设备本身为惯常设计,则其图形用户界面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也是比对时的主要比对要素。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而言,界面中的各显示模块的具体设计以及布局构成了图形用户界面的整体样式,而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则体现出其人机交互方式、各模块之间的联动方式和变化趋势。并且,界面的变化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的是基于一个基础界面不变,其中部分设计要素或模块作动态变化;有的是包含多个基础界面,多界面之间存在连续或切换的动态变化过程;还有的则是既有多个基础界面之间的连续或切换的变化,也有某个或某几个基础界面上的某部分设计要素的动态变化。因此,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比对,应当同时考虑基础界面的整体样式及其整体或细节的全部动态变化过程;同时,还应结合具体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考虑各个界面、各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影响程度,根据“整体比对、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完整全面的比对。对于本案,具体分析如下:对于6.9.7.8_6604、6.9.8.7_6607版本的被诉侵权软件的界面来说:首先,涉案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与被诉侵权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基础界面均有两个基础界面,二者基础界面1的整体样式十分近似,均为带有进度条和显示键盘的界面,界面的各设计模块如进度条、金币和输入法区域均一致,界面的设计布局及各设计模块的具体样式均十分接近,仅在金币内和键盘区的具体符号标记或排布上有所区别。但上述金币内不同的币种符号标记均为通用符号,键盘区的符号排布在键盘输入法领域也较为常见,上述区别相对基础界面1的整体设计而言均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异。其次,涉案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及被诉侵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在基础界面1上的部分设计要素的动态变化过程和联动逻辑也较为近似。二者均是进度条随着连续的键盘输入内容的累计而行进,并且进度条行进到一定进程均会触发金币亮起。虽然涉案专利界面上的金币是在进度条一次性行进过程中依次亮起,而被诉侵权界面上的金币则是在进度条每次行进到右侧末端时亮起,但在二者基础界面1的整体布局、各设计要素均非常相近的情形下,一般消费者更容易关注到界面整体布局以及输入区域与进度条和金币动态变化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且,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现有设计证据来看,进度条为直线型的设计在现有设计中比较常见,但在进度条右侧设置三枚圆形金币,且金币随着进度条的推进逐一亮起的动态变化过程并未在现有设计中出现过,因此涉案专利的进度条、金币与键盘输入区的界面设计及三者的联动动态变化过程,是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更显著的影响,而被诉侵权的图形用户界面恰恰具有该区别设计特征。相对而言,金币在进度条运行的具体哪个进程点亮起则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对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整体视觉效果亦不足以产生显著的影响。再次,涉案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及被诉侵权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基础界面2均为带有弹出框的界面,弹出框均出现在界面的中部区域,均有与获得金币数量相关的展示文字和广告位。虽然弹出框具体设计细节不同,但该弹出框的内容主要在于显示获得金币数量和展示广告位,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也不会特别关注弹出框内的具体文字和设计细节。并且,因二者界面均为涉及输入法的图形用户界面,故关于输入过程的基础界面1相对于显示弹出框的基础界面2对整体视觉效果更能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二者在基础界面的具体界面细节设计上的区别仍不足以对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整体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最后,涉案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及被诉侵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在两个基础界面之间的连续动态变化过程也十分近似,均为在三枚金币被依次触发亮起完毕后从基础界面1切换至基础界面2。虽然二者在弹出框动态出现的方式是否需要用户操作上存在差异,但本院认为,不论弹出框是自动弹出还是点击相应按钮后弹出,均属于图形用户界面中比较常见的人机交互方式,二者在该交互方式上的差异也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当然,本院亦注意到在被诉侵权基础界面2弹出之前会有一短暂的提示界面,鉴于该提示界面较为常见,亦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但是对于6.9.9.5_6608、7.0.0.5以及7.0.1.5版本的被诉侵权软件的界面来说,其与涉案专利设计10的界面布局和整体样式虽然存在相近之处,但二者在基础界面1上金币图案设置的位置及数量、进度条与金币的关联逻辑、动态视觉效果上都存在明显不同,而进度条与金币之间的联动变化是涉案专利设计10区别于现有设计的主要区别特征,即被诉侵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并不具有涉案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的最主要区别设计特征。综上所述,6.9.7.8_6604、6.9.8.7_6607版本的被诉侵权软件的界面与涉案专利设计10的界面在整体界面设计和动态变化过程均较为相近,而两者的不同点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的界面设计。而6.9.9.5_6608、7.0.0.5以及7.0.1.5版本的被诉侵权软件界面与涉案专利设计10的界面的动态变化过程差异明显,再结合二者在基础界面的具体布局、弹出框的具体设计细节等多处区别,二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界面因手机外形属于惯常设计,对外观设计的整体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涉案专利设计10与包含了6.9.7.8_6604、6.9.8.7_6607版本的被诉侵权软件界面的手机亦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包含了被诉侵权界面的手机落入涉案专利设计10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