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崂山”构成驰名商标,“崂山半岛”被宣告无效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6-2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商标崂山”在青岛崂山公司宣传和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已经达到驰名状态诉争商标为崂山半岛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崂山者在文字构成和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崂山半岛”构成对“崂山”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虽然两者的业务范围并不相同但是考虑到两者均为食品企业且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因此“崂山半岛”被宣告无效

 案号(2023)京行终2452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青岛鹤山泉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鹤山泉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73行初15088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崂山半岛,字体为常用打印字体未作特别设计。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崂山,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认读、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赖以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矿泉水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同时考虑到青岛鹤山泉公司与青岛崂山公司同处一地,且均涉及食品行业这一事实。诉争商标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使之认为载有诉争商标的商品来源于青岛崂山公司或与其存在关联。    

       故青岛鹤山泉公司不正当地借用了崂山商标的知名度,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青岛崂山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崂山半岛”商标应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