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且不构成在先善意使用构成侵权
中国交建公司在涉案网站“公司概况”页面单独突出使用被诉“CCCC”标识,客观上能够起到标示服务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与涉案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志。对其使用系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后,不构成在先善意使用,因此,构成商标权侵权。
案号:(2022)京民终764号
案情简介:
中城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公司)有“”商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公司)擅在网站www.ccccltd.cn单独突出使用“CCCC”标识,商标权人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争议焦点:
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是否构成对第9054124号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观点:
一审中:
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抗辩称:
其在先使用“CCCC”的证据多数形成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其余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在第9054124号“CCCC”商标申请日前在先使用“CCCC”标识并已具有一定影响。
法院认为:
中国交建公司在其网站中公司简介一页上突出使用“CCCC”标识,属于将商标用于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中,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中国交建公司网站上公司概况网页内单独突出使用的“CCCC”标识,与中城建公司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中国交建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港口、航道、公路、桥梁的建设项目总承包”等服务,其网站中也存在对“港口设计建设、公路桥梁设计建设”建筑类服务的宣传,与中城建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铺路、建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
故构成侵犯中城建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因涉案网站www.ccccltd.cn主办单位为中交集团公司,因此中交集团公司应对中国交建公司上述侵犯中城建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二审中:
上诉人中国交建公司、中交集团公司的事实与理由:
(1)中城建公司并非本案一审适格原告。涉案商标原权利人城市建设集团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将涉案商标转让给与第37类建筑领域服务无关联的中城建公司,中城建公司于2019年10月受让涉案商标后也并未进行使用。城市建设集团为逃避债务转让涉案商标的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行为。
(2)涉案网站“公司概况”页面虽放大使用了“CCCC”标识,但亦标注了公司英文名称“CHINA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且“CCCC”标识放置在中国交建公司概况的右方,系合理使用企业名称的英文简称,并非商标性使用,且一般消费者也不会对双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3)中国交建公司自2006年起就将“CCCC”作为企业名称英文简称使用,使用“CCCC”标识构成在先善意使用,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原权利人或中城建公司的恶意,且“CCCC”标识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
(1)根据已查明事实,中城建公司从城市建设集团受让取得第9054124号商标,该商标被核准转让并发布商标转让公告,故中城建公司享有第9054124号商标专用权。
(2)涉案网站“公司概况”页面显著位置标注有被诉“CCCC”标识,字体较大且醒目突出,客观上能够起到标示服务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3)部分证据显示“CCCC”标识的使用系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后;另一方面,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CCCC”标识的使用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影响
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