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百度地图”爬取“大众点评”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搜索引擎抓取信息虽未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搜索引擎可以任意使用这些信息,其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未经许可大量完整使用点评信息达到实质替代程度的行为明显造成对同业竞争者的损害,同时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16)沪73民终242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大众点评网收集了大量商户信息,并吸引大量消费者通过体验发布点评信息。百度公司是百度地图的经营者,杰图公司是城市吧街景地图的经营者。百度地图除了提供商户地理信息,还向网络用户提供该商户的点评信息,餐饮类商户的大部分点评信息主要来源于大众点评网。
网络用户在百度知道搜索餐饮商户名称时,百度公司会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杰图公司运营的城市吧街景地图向网络用户提供实景地图,该网站调用了百度地图或腾讯地图。
遂诉请被告赔偿损失、停止侵权。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中:
百度公司辩称:
大众点评网为用户提供以餐饮为主的消费点评、消费优惠等业务,同时提供餐厅预定、外卖等服务,而百度公司提供的是搜索服务,双方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用户点评等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便用户点评属于作品,其著作权人也非汉涛公司,而是网络用户,故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百度公司在庭上公布了抓取网络内容的技术标准,搜索引擎在抓取网站特定内容时,是根据网站Robots协议(即“网络爬虫排除标准”,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告诉搜索引擎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的内容进行判断。百度的抓取行为完全符合大众点评网的Robots协议。如果汉涛公司认为百度侵权,完全可以修改网站Robots协议,禁止百度访问,但汉涛公司并未这样做。
百度公司提交的证据:
(1)公证百度地图上景点的点评信息主要来源于百度旅游网、携程网、去哪儿网,也有一些点评信息来源于大众点评网。
(2)公证在百度地图随机选择娱乐、KTV等类别的商户中,也有相当多的点评信息来源于大众点评网。有部分商户的点评信息主要来源于大众点评网,有部分商户的点评信息主要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也有部分商户的点评信息主要来源于百度地图用户。
(3)公证百度地图中“房产”的信息来源为搜房网、安居客、新浪乐居等网站,“酒店”的点评来源于去哪儿网站。
(4)公证高德地图、腾讯地图、搜狗地图都有百度地图类似的业务模式。上述地图亦提供商户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及来源于其他网站的点评信息,部分商户有团购等业务。
法院认为:
1. 原被告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百度公司除了提供网络搜索服务,还提供其他网络服务。尤其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百度地图已逐渐成为百度公司最重要的移动端产品之一。百度地图除了提供传统的地理位置服务如定位、导航等之外,亦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及点评信息,并提供部分商户的团购等服务。大众点评网和百度地图都为用户提供LBS服务和O2O服务,两者在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信息的服务模式上近乎一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2. 被告系不正当竞争
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汉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
汉涛公司为运营大众点评网付出了巨额成本,网站上的点评信息是其长期经营的成果。百度的用户也可以直接发布点评。但在很多类别的商户中,直接来源于百度用户的点评只占很小的比例。百度公司拥有庞大的用户数量,其尚且不能凭借自己的用户获取足够的点评信息,由此亦可见点评信息的获得并非易事。
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由网络用户发布,网络用户自愿在大众点评网发布点评信息,不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靠自身用户无法获取足够点评信息的情况下,百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获取点评信息,用于充实自己的百度地图,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不劳而获”的特点。
搜索引擎只要遵守Robots协议不一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obots协议只涉及搜索引擎抓取网站信息的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行业准则的问题,不能解决搜索引擎抓取网站信息后的使用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并不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上述信息。
判决:赔偿300万,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