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店铺装潢未形成显著特征及稳定统一整体营业形象则不受反法保护
在认定店铺装潢是否经过七惑公司持续、稳定使用及宣传使其与七惑公司产生稳定关系时,不应对构成元素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单独比对,应考虑装潢在整体上是否具有独特风格从而形成整体营业形象。七惑公司不能证明该装潢经过其使用推广在消费者中已产生显著特征,已形成稳定、统一的装潢整体形象,从而使消费者将其装潢与七惑公司相对应。故外屋地公司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23)京73民终711号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外屋地餐饮有限公司
原告为提高品牌影响力和特许加盟店体系的商业价值,投入了巨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通过报刊、网络、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对“犟骨头”商标及其特许加盟店体系进行宣传推广。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原告被诉线下店铺的电子显示屏、名牌等物品中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商标权。
原告在自营店以及加盟店中使用统一风格的装潢,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被诉线下店铺中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遂诉请赔偿损失130万元、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外屋地公司是否擅自使用七惑公司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中:
外屋地公司辩称:
1. 认可侵害了七惑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2. 不认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于2021年10月31日到期,在合同到期之前已停止使用被诉线下店铺门头招牌以及被诉大众点评店铺名称,说明我公司有整改的意图,并未攀附七惑公司商誉,被诉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特许经营权到期后,我公司需要一定的合理期限停业整改,现已整改完毕,我公司整改时间属于合理期限。
被诉大众点评店铺中的照片是消费者上传的评论照片,并非我公司上传,且被诉大众点评店铺现已关店。综上,我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
本案中,七惑公司主张请求保护的服务装潢构成元素包括墙面装饰画、标语、商标、门帘、菜单样式、桌椅造型等及其颜色组合,其中墙面装饰画、标语、门帘样式、菜单样式、桌椅造型等元素及其颜色组合均属于美化服务场所的装饰元素,上述元素组成的整体营业形象,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装潢”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根据七惑公司提交的其加盟店店内装潢照片显示,不同店内就餐区桌椅样式、墙面装饰画的选择,整体装潢元素组合及其色彩搭配等均存在较大差异。且庭审时七惑公司也陈述,大小不同的店面使用的装潢元素有所增减。
因此法院认为七惑公司并未对其主张的装潢构成元素形成的整体营业形象进行稳定、持续的使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装潢“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故外屋地公司在加盟合同到期后在被诉线下店铺仍继续使用被诉装潢的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七惑公司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七惑公司主张外屋地公司在被诉大众点评店铺中上传“犟骨头”品牌照片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意见,法院认为,除第一张照片以外,其他照片不属于外屋地公司上传。针对属于外屋地公司上传的第一张照片,外屋地公司的该行为也已被认定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七惑公司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外屋地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不予支持。
判决:赔偿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