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擅用知名商品具有一定影响的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该包装装潢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涉案侵权产品与“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的包装形状、图案、瓶贴及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将其使用在酒上,易使公众认为使用涉案包装、装潢的商品与北京二锅头公司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案号:(2022)京73民终4493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二锅头公司)/被告:北京京府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京府公司)、保定京府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保定京府公司)、高碑店市京发昌茂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京发昌茂公司)。
北京二锅头公司发现在吉林省松原市的“铭源生鲜水果青菜粮油副食超市”中销售的“京府北京二锅头”涉嫌模仿北京二锅头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等。经查,该产品“京府北京二锅头”标贴中标明的厂家为北京京府公司、生产者为保定京府公司。
同时,北京二锅头公司发现在拼多多网站中的“京发昌茂商贸”店铺中也在销售“京府北京二锅头”,销量达202.85万元。经查,该店铺经营者为京发昌茂公司。该产品“京府北京二锅头”标贴中标明的厂家为北京京府公司、生产者为保定京府公司。
遂诉请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30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中:
北京京府公司、保定京府公司辩称:北京京府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保定京府销售该产品亦无过错,均不侵权。
京发昌茂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法院认为:
北京二锅头公司生产的涉案“方瓶永丰二锅头”酒,通过参加糖酒会展览、发布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且在线上线下多个平台销售,使得该商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使用了方形透明酒瓶、拉环式塑封瓶盖,瓶贴用色鲜明且设计独特,这种包装、装潢具有较强显著性,通过北京二锅头公司的广泛宣传和使用,能够美化商品并起到识别作用,故该包装装潢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涉案被控侵权二锅头酒使用了与北京二锅头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极易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北京二锅头公司的商品。北京京府公司、保定京府公司作为涉案二锅头酒的生产、销售者,对北京二锅头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及其包装、装潢理应知晓,但仍然生产、销售与“永丰牌”二锅头(方瓶)酒包装、装潢近似的二锅头酒,客观上容易引人误认为系北京二锅头公司产品或者与北京二锅头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故北京京府公司、保定京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赔偿10万。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