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未经许可改变对联文字内容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张某独立创作的楹联“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构成文字作品,张某作为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楹联家协会、为盛湘华公司作为征联擂台大赛的共同主办方,因工作疏忽,未经张某许可改变了其作品文字内容,侵犯了张某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号:(2022)湘01民终15920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被告:湖南省楹联家协会(简称楹联家协会)、湖南为盛湘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为盛湘华公司)。
2021年10月26日,湖南省楹联家协会、湖南为盛湘华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为盛中学征联擂台大赛,征集为盛中学学校南大门和北大门楹联。
同日,张某通过其475695650@qq.com电子邮箱向投稿邮箱596808544@qq.com发送南北校门对联各一副,内容为:“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履实含英,奋起三湘学子。济民传道,清扬九畹香风。”
2022年1月22日,湖南省楹联家协会为盛中学征联擂台大赛组委会对湖南为盛中学征联擂台大赛评审情况进行公示,评选出南大门一等奖一名、优秀奖九名其中,南大门优秀奖(9幅)公示在第一幅位置的为“敢为天下事 兹盛楚中才”。
张某主张其投稿的作品为“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公示的作品为“敢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两被告将“或”字改成了“敢”字,侵害了其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张某认为若两被告不篡改其作品,其投稿作品将被评为特等奖并获得奖金30000元。
遂诉请赔偿300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双方诉争的对联是否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审中,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某依据为盛中学征联擂台大赛征联要求的内容,独立创作了楹联“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张某认为“或”字表达出一种酝酿、成事在天、谋事在人的不懈努力,该楹联体现了张某的编排以及情感表达,且以文字形式表现,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张某通过电子邮箱向为盛中学征联擂台大赛公告中的投稿邮箱发送了其创作的两副楹联,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为涉案楹联的著作权人。楹联家协会、为盛湘华公司未经张某许可,擅自将“或”字改为“敢”字,因该两字具有不同的含义,张某认为修改后的楹联胸襟比之前小,改变了其作品的原意,故一审法院认定两被告侵犯了张某对涉案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赔偿4000元。
张某不服上诉。
二审中:
张某提出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酌情考虑张某因著作权被侵犯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和维权费用,重新裁定赔偿数额2万元并厘清具体篡稿人身份信息。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中没有责任被告方提供具体篡稿人信息,没有落实到人。
二、一审判决既然确定了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事实成立,为什么不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超过四千元,应由败诉方在赔偿数额以外另行支付。
三、一审判决对为盛湘华公司赔偿数额的裁定忽略了张某对为盛湘华公司“董事长强行干预终评评审、强行空缺特等奖并提名一等奖、视终评评委于无物、欺骗整个赛事的参赛作者、使资深评委拒绝在评审结果上签字”等方面的控诉,忽略了进入评终时张某的首位成绩。
楹联家协会辩称:
赔偿著作权损失2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即使楹联家协会修改一个字存在过错,张某认为没有改字就能得到一等奖也没有逻辑可言。厘清篡稿人的问题,如果法庭需要,楹联家协会也能够提供,但是涉及个人隐私问题。
法院认为:
张某独立创作的楹联“或为天下事,兹盛楚中才”构成文字作品,张某作为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楹联家协会、为盛湘华公司作为征联擂台大赛的共同主办方,因工作疏忽,未经张某许可改变了其作品文字内容,侵犯了张某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张某的理由在于若以其作品原文参评,则可获得更高奖项及对应奖金,应以该奖金作为赔偿基数。
对此,法院认为,征联擂台大赛组委会对于南大门联原设置特等奖一名、一等奖一名,后组委会开会决定将特等奖空缺,增设优秀奖九名,案外人参赛作品“脉延邹鲁,铎振湖湘”获评一等奖,被修改后的张某作品获评优秀奖。文学艺术领域的竞赛评比本具有较强主观性,与评委的文学艺术鉴赏偏好相关,评选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且因赛事规则由组委会负责制定及解释,参赛选手应予尊重,作品是否获奖以及所获奖项等次均应以组委会的评定为准。张某主张其以原作品参评即可获得特等奖或一等奖的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在不能以特等奖或一等奖奖金作为张某因侵权所受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张某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4000元,并无不当。
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