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经过选择或编排后所形成数据库可作为汇编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白兔公司主张权利的数据库所汇编的内容为国家商标总局《商标公告》所公告的信息,如果白兔公司对这些信息进行了有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那么经过选择或者编排后所形成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案号:(2016)粤06民终9055号
案情简介:
原告: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简称白兔公司)/被告:佛山鼎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鼎容公司)。
白兔公司利用国家商标总局的商标公告资料汇编了一个商标信息数据库,并开发了查询软件,有偿供用户查询,并对外销售查询系统。
为了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数据库信息,采取了在信息内容中有意隐藏“白兔图形”或员工姓名等标记方式。白兔公司随后发现原审被告开发的商标查询微信公众号中包含商标查询功能,在其商标查询数据库中发现含有白兔公司设置的相同的隐藏标记,认为原审被告复制其商标数据库用于经营获利。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偿30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白兔公司的数据库能否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一审中:
法院在庭审中询问鼎容公司,为何鼎容公司微信公众号“鼎容商标查询”查询结果显示的商标信息带有白兔公司加注的暗记,鼎容公司回答:鼎容公司是通过大数据的方式对商标网的信息进行分解成单独的信息,用大数据的方式从互联网获取各种跟商标局网站的信息相近似的其它信息,也就是用一个软件分析程序对页面的信息进行拆分、截图,这个软件是鼎容公司的工程师自己开发的,然后再用一个程序在互联网上获取与商标公告页面信息相同或近似的信息,所以有可能是白兔公司的数据信息和商标局网站的信息类似,鼎容公司就搜索到了白兔公司的信息。
第二次庭审中,一审法院让鼎容公司现场操作,演示其如何通过大数据的方式检索到白兔公司数据库的信息,鼎容公司称由于公司的工程师外出,无法演示。
法院认为:
白兔公司主张权利的数据库所汇编的内容为国家商标总局《商标公告》所公告的信息,如果白兔公司对这些信息进行了有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那么经过选择或者编排后所形成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庭审白兔公司的演示,白兔公司对商标总局每一期《商标公告》里面的每条公告信息,进行拆分和人工识别,按照商标公告期号、变动公告期号、商标注册号、商标中文、商标英文、商标拼音、商标字头、商标数字、申请日期、注册日期、申请人、申请人地址、代理机构等等48个项目顺序,人工编排、录入。使用者通过软件可以按照“注册号、注册人、注册地址、使用商品、代理组织、公告期号、备注信息、驰名商标、证明集体特殊”的分类方式或者“待审中、已初审、已注册、已驳回、已销户、在结果中搜索”这种分类进行查询,故一审法院认定白兔公司开发的数据库中对商标信息的编排方式、分类方式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因此,白兔公司通过自己的整理收集,将商标公告信息加以汇编制作成商标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符合汇编作品特性,拥有自身的特点,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根据(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612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进入鼎容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鼎容商标查询”,在输入“9888380”、“10984497”、“13367765”等注册号进行查询后,在查询结果界面出现了白兔公司加注的“白兔”或“白兔公司员工姓名”等暗记。鼎容公司不能对其数据库信息带有白兔公司的暗记的事实作出合理解释,又未向一审法院举证或演示其数据库的数据信息,仅辩称通过大数据的方式搜索到白兔公司数据,故一审法院认定鼎容公司使用了白兔公司的数据库,即认定鼎容公司利用白兔公司的商标信息数据库内容制作自己的商标信息数据库。
判决:赔偿100000元及合理费用3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