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未经许可在网店展示页面使用电视剧截图构成侵权
新丽公司提交的系列权属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新丽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其合法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仙本公司作为京东商城网店“沸拉图旗舰店”的经营者,未经新丽公司许可,在其网店所销售服装的展示页面使用新丽公司涉案电视剧剧中截图,其行为已构成对新丽公司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8)粤73民终2215号
案情简介:
原告: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被告:广州市仙本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本公司)。
电视剧《虎妈猫爸》的创作完成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新丽公司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
2015年9月,经公证发现,仙本公司在京东网上商城的“沸拉图旗舰店"中销售服装,其详情展示页面使用了《虎妈猫爸》电视剧的截图。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偿6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侵权。
一审中,法院认为:
涉案电视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新丽公司提交的系列权属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新丽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其合法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仙本公司作为京东商城网店“沸拉图旗舰店”的经营者,未经新丽公司许可,在其网店所销售服装的展示页面使用新丽公司涉案电视剧剧中截图,其行为已构成对新丽公司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赔偿3万。
仙本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中:
仙本公司事实和理由:
一、仙本公司虽然使用了《虎妈猫爸》电视剧中剧照,但该剧照是视频截图,不是独立于剧集外形成的摄影作品,仅使用视频截图而不是进行电视剧播放,该行为是否侵权其著作权中传播权不确定。
二、即使认定擅自使用视频截图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但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明显畸高。
1. 涉案商品上架时间约为2015年5月,新丽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间为2015年8月,侵权持续时间仅三个月。
2. 新丽公司从未向仙本公司及京东公司提出书面或口头警告,直接提起诉讼,其主观上有恶意拖延时间以谋取利益之嫌,具有一定过错。
3. 仙本公司用于同一商品的视频截图大部分属于连续的祯,其性质一致,因此,在认定侵权数量上应以商品数量而非截图数量。其中公证的商品未使用视频截图。
4. 新丽公司未对销售数量进行公证,仙本公司未销售过被诉侵权商品,且视频截图不能对新丽公司产生经济效益,不会对其造成损失。
法院认为:
本案涉案电视剧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为新丽公司;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著作权声明书》亦载明涉案电视剧及剧中剧照的全部著作权由新丽公司享有。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新丽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仙本公司未经新丽公司许可在其京东经营的店铺“沸拉图旗舰店”的商品宣传中使用了电视剧的剧中截图,侵犯了新丽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