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电商平台未对有效投诉采取必要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寻梦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权利人王兴川的投诉函,于3月15日以站内信的方式将投诉函转通知“海豚吖”网店经营者,但并未要求“海豚吖”网店经营者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解释,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禁售被诉侵权作品,直至王兴川于2020年4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后,“海豚吖”网店才于2020年4月29日下架了被诉侵权作品。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寻梦公司并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涉案被诉侵权作品链接等必要措施,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海豚吖”网店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20)鲁民终3225号
案情简介:
原告:王兴川/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寻梦公司)。
王兴川系涉案作品《第九只兔子:一百次努力不如一次正确选择》著作权人,王兴川于2020年2月28日在拼多多平台“海豚吖”网店购买了被诉侵权图书,于2020年3月10日向寻梦公司邮寄了“权利通知警示函”,警示函中包含了权利人信息,被诉侵权作品的名称、作品登记证书,涉嫌侵权的店铺名称及网络地址,以及要求寻梦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等。
寻梦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权利人王兴川的投诉函,于3月15日以站内信的方式将投诉函转通知“海豚吖”网店经营者,但并未要求“海豚吖”网店经营者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解释,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禁售被诉侵权作品,直至2020年5月19日才禁售了被诉侵权作品。
遂诉请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400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寻梦公司是否侵犯了王兴川主张的文字作品《第九只兔子:一百次努力不如一次正确选择》的著作权。
一审中,法院认为:
本案中,王兴川提供的权利通知警示函中包含了权利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涉嫌侵权的作品名称、权利证明等,属于有效通知。2020年3月11日寻梦公司收到王兴川的通知函后应当及时删除和屏蔽被诉侵权作品的链接,但在通知函发出后至王兴川多次采取公证方式取证期间,寻梦公司并未及时采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致使损害扩大,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并销毁所有涉案盗版商品的库存,彻底删除断开涉案销售盗版作品链接;赔偿10000元。
寻梦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中:
寻梦公司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寻梦公司系知名电商“拼多多”平台经营者,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并非被诉侵权作品的销售者,并不参与商家销售过程中的任何活动,未实施侵害王兴川著作权的行为,也无从知晓被诉侵权作品的储藏地,与被诉侵权作品的进货、仓储、销售、配送等均无关系,非本案适格的责任承担主体。
二、一审法院将王兴川20**年3月10日邮寄的通知函认定为有效通知存在严重错误,本案中王兴川只提供了侵权链接和不完整的权属凭证,并未提供权利人主体身份证明,也未提供正版、盗版对比等确定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其发送的通知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
寻梦公司是拼多多平台经营者,并非被诉侵权作品的销售者,在王兴川发送的投诉通知不合法的情况下,仍履行法定义务,转通知商家并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作品链接,一审判决寻梦公司承担销毁库存、删除链接并赔偿损失1万元的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寻梦公司系涉案拼多多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涉案被诉侵权图书系拼多多电商平台的“海豚吖”网店销售,该网店的注册人为忻州市忻府区海博书店,经营者为邢富明,寻梦公司与忻州市忻府区海博书店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本案争议涉及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关于寻梦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寻梦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权利人王兴川的投诉函,于3月15日以站内信的方式将投诉函转通知“海豚吖”网店经营者,但并未要求“海豚吖”网店经营者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解释,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禁售被诉侵权作品,直至王兴川于2020年4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后,“海豚吖”网店才于2020年4月29日下架了被诉侵权作品,寻梦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禁售了被诉侵权作品。
因此,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寻梦公司并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涉案被诉侵权作品链接等必要措施,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海豚吖”网店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寻梦公司系拼多多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被诉侵权作品的实际销售者,故一审判决寻梦公司销毁所有涉案盗版作品的库存,彻底删除、断开涉案销售盗版作品链接已无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寻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持续时间、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等,同时考虑到王兴川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酌定寻梦公司赔偿王兴川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元。
判决:赔偿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