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仅凭股东存在投资其他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不能阻碍股东知情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3-10-2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即使公司股东投资的其他公司工商资料登记的经营范围与该公司相类似,在没有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登记的经营范围不足以认定各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进而证明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会计账簿等资料并有权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委托专业人士辅助查阅。

 

案号2020)川01民终13987

案情简介

原告:秦翠红/被告:成都源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源进公司

    源进公司成立于201617日。公司成立后股权多次发生变更。20197月,秦某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49%

秦某于20191228日向曾某(系源进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查阅公司账册的要求,同日曾某以公司账册系公司机密文件为由,拒绝秦某查阅。

另查,秦某曾持有正溢华公司10%股权并担任正溢华公司监事,正溢华公司与源进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然而,20207月,秦某将其持有的正溢华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了陈某,并辞去了公司监事职务。

秦某还持有欧登公司、恩普勒公司以及柯胜瑞公司的股权,这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源进公司的经营范围类似。

遂诉请判令源进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公司业务合同、公司生产销售数据资料等全部资料供秦翠红或秦翠红委托的专业人士查阅、复制。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秦某要求查阅源进公司文件是否合理

 

一审中法院认为

秦翠红系源进公司的股东,其有权查阅、复制源进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纪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故对秦翠红要求源进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章程、股东会会议纪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查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的权利仅属于公司股东,而不包括股东委托的专业人士,且因为秦翠红有权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纪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其完全可将复制的相关文件交由其委托的专业人士进行查阅,因此,对秦翠红主张将章程、股东会会议纪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其委托的专业人士查阅、复制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秦翠红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的问题。秦翠红系与源进公司有竞争关系公司的股东且两公司正处于诉讼状态下,根据常理判断,秦翠红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性较大。

关于秦翠红是否有权对会计凭证、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公司业务合同、公司生产销售数据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的是公司会计账簿,而不是会计凭证,因此,在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保护的前提下,不应随意超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故秦翠红无权查阅、复制会计凭证。同理,秦翠红要求查阅、复制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公司业务合同、公司生产销售数据资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源进公司将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置于住所地,供秦翠红查阅、复制;驳回秦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秦翠红不服上诉

二审中

秦翠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源进公司提供自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秦翠红查阅复制并由秦翠红委托的专业人士辅助进行。

事实和理由:秦翠红持股10%的苏州溢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源进公司并没有形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秦翠红查阅会计账簿不具有不正当目的。此外,秦翠红行使股东知情权并不会损害源进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秦翠红有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证据资料:

1. 正溢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

2. 工商变更资料

3. 《股权转让协议》,拟证明秦翠红于2020722日将其持有的正溢华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陈秀香,目前秦翠红不再是正溢华公司股东。

 

法院认为

一、关于秦翠红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的问题

即使从工商资料登记的内容看,秦翠红作为股东的三家公司与源进公司的经营范围相类似,但仅凭登记的经营范围,在没有进一步证据情况下,尚不足以认定上述三家公司与源进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源进公司起诉秦翠红,为正常的诉讼活动。

二、关于秦翠红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的问题。

源进公司主张法律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凭证,秦翠红无权查阅会计凭证。对此,法院认为,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故法院对秦翠红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秦翠红是否有权委托专业人士辅助查阅的问题。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辅助进行。本案中,在秦翠红在场的情况下,秦翠红要求专业人士(包括会计师、律师等)辅助进行,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公司成立至今的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会计账簿置于公司住所地,供秦翠红及秦翠红在场时其委托的依法或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复制驳回秦翠红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