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导致与他人商标近似构成侵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9-2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和遵照注册商标标志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在此权利边界之内商标专用权能够依法获得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拆分、重组或其他显著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等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下,其使用方式如果与其他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容易导致混淆的,该种使用方式并非正当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而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案号:(2019)渝05民初3828号

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金土坨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沪冠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金土坨食品有限公司系第546194号“土沱”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土沱麻饼”系“重庆老字号”,2008年被评为“渝北区2007年度消费者满意商品”,2012年被评为“重庆首届糖果糕点大赛重庆名饼、名点”,2015年被中国饭店协会授予“中国名点”,其的法定代表人李程还于2014年被命名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土沱麻饼传统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重庆沪冠食品有限公司系第21357307号“水土沱”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0类,因生产、销售了使用图片商标的麻饼被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般而言,图文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构成其呼叫的主要部分,且文字字形及读音系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图片(原告注册商标)
图片(被告注册商标)

本案中的中文“土沱”亦应构成原告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被告生产的麻饼产品的标识,其使用的方式为将水土沱以黑粗字体竖形排列使用,且将“水”与“土沱”分割成为两列错位排列,在音、形、意上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原告通过长期使用、宣传使得其涉案商标在相应的商品类别上建立稳定的联系,其陆续获得的“重庆老字号”“中国名点”等相关称号,均能证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生产、销售带有上述标识麻饼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抗辩其系使用第21357307号“水土沱”注册商标,但其生产、销售的麻饼产品上的标识并非按其注册商标标识呈现的方式使用,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出发,不会认为其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具有同一性,而实际是与原告的“土沱”商标构成近似并容易导致混淆,因此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

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结合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时间、后果等情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