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在传统工艺手镯上设计并创作图案构成作品应受保护
在创作者将常见元素运用至作品外观设计的过程中,若常见元素的编排包含创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则应当认定为该作品属于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若作品已经为不特定公众知晓,且潜在侵权人具有同业经营经验,具有较大可能获取作品外观设计的,在潜在侵权人生产、运输、销售具有类似设计的产品的情况下,应认定后者构成侵犯著作权。
案号:(2022)云民终2088号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甲银楼/被告:某某店
杨某甲银楼、某某店均在大理州鹤庆县从事银匠工艺品加工和销售行业。杨某甲银楼根据古代诗词作品的意境独自创作完成《银杏(素秋)》、《兰花(兰华)》、《小邹某》、《枫叶(相思)》、《芙蕖(蝶恋花)》银手镯系列作品,并通过该公司经理梅某抖音账号进行了公开。
杨某甲银楼发现某某店出售的银质手镯与其上述创作的银质手镯上银杏叶、兰花、小邹某、枫叶、莲花在花型、布局、图案上均相同,只是在条纹和花瓣上有细微的区别,故杨某甲银楼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杨某甲银楼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开支17389.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某某店销售类似的手镯是否构成侵害杨某甲银楼的合法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杨某甲银楼、某某店均在鹤庆县从事银制品的同行业经营活动,且杨某甲银楼公开在抖音社交软件进行发布了涉案作品,某某店确有机会接触和了解到杨某甲银楼创作并发布的上述作品。虽依照惯例,银匠在银器的制作过程中有相互模仿共同提升技艺的习俗,但杨某甲银楼仍有保护自身原创作品的权利。
杨某甲银楼在传统银手镯制作工艺的基础上,加入了古代诗词意境中的银杏叶、兰花、小邹某、枫叶、莲花等元素和带有色彩的黄铜,创作了更富有美感的《银杏(素秋)》《兰花(兰华)》《小邹某》《枫叶(相思)》《芙蕖(蝶恋花)》系列银制手镯作品。虽然银杏叶、兰花、小雏菊、枫叶、莲花等属于常见元素,但如何将这些元素运用在涉案手镯制作上并形成最终表现形态包含了创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属于艺术领域内的创作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杨某甲银楼的上述创作行为具有独创性,且可被复制,因此杨某甲银楼创作的作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美术作品的定义,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故杨某甲银楼对上述银制手镯作品上的图案依法享有著作权。
经比对,由某某店销售的被控侵权银制手镯的图案从花型、布局、图案等方面均与杨某甲银楼上述享有著作权的银制手镯作品的图案高度相似,只是在条纹和花瓣上有细微的区别,对普通公众而言,普通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在看过二者之后不能明显感觉到二者间的差异,因此两组手镯则构成实质性的相似。
综上,法院认定某某店遣返了杨某甲银楼的著作权,并判决某某店赔偿杨某甲银楼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