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门店设计装潢构成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应受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便作品中借鉴、引用他人的创作,或者包含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元素、作品等,作者贡献了创作性劳动的表达仍应予以保护。
案号:(2024)京73民终1868号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被告:水点桃花公司、南昌官匠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孙某系珠宝设计师,从事黄金珠宝设计、销售多年,并通过其实际经营的恭喜黄逅公司在厦门万象城商城开设黄金珠宝店铺。该店铺装潢由孙某委托设计公司进行设计。恭喜黄逅公司还通过天猫店铺、大众点评账号、微信公众号、小红书账号对涉案作品进行宣传,相关网红纷纷探店。孙某发现水点桃花公司未经同意在南昌万象城开设的“宫匠造办GONGJIANG”黄金珠宝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使用了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室内设计。涉案店铺由南昌宫匠公司向南昌万象城商场租赁。孙某认为水点桃花公司、南昌官匠公司共同经营的涉案店铺使用的室内设计侵害了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涉案作品是否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
涉案作品为珠宝首饰店铺的室内装潢设计,孙某虽然采用了公有领域常见的红色、黑色、多组拱形门等元素,但通过设置层层递进的拱形门隔断形成连廊,在拱形门隔断边线镶嵌白色灯带、空间尽头设置反光镜加之整体采用红色墙壁和天花板及黑色反光地面的设计,形成浑然一体的视觉效果,加强了空间的层次感和深感。上述设计包含了作者的取舍、选择、布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涉案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经比对,涉案作品与涉案店铺形象的相似之处主要在于:二者均采用红色拱形门设计,拱形门隔断均镶嵌白色灯带,并在纵深墙壁尽头设置反光镜,拱形门隔断形成连廊,地面均为黑色反光效果,拱形门的白色灯带倒映在黑色地面上,产生浑然一体的视觉效果,多组拱形门隔断相结合形成层次感和深感,且上述相似部分体现了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涉案店铺每组拱形门隔断之间设有“朵形”窗口、柜台形状和材质不完全相同、涉案店铺的黑色地板伴有白色纹路等,但通过整体观察二者的视觉效果,以一般公众的视角,上述区别之处不足以构成二者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因此,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水点桃花公司为“宫匠造办”品牌方,系品牌总部,各其他公司经营与涉案业务相关的业务基本上需要通过水点桃花公司的同意,各店铺形象需要经过总部统一安排。水点桃花公司、南昌宫匠公司主张二者系加盟关系,水点桃花公司系许可方,南昌宫匠公司系加盟方。故此可以认定,水点桃花公司在向南昌宫匠公司提供加盟服务的同时,亦就南昌宫匠公司的店铺形象进行了统一的安排,水点桃花公司参与了涉案店铺的形象设计,与南昌宫匠公司共同实施了复制权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水点桃花公司、南昌官匠公司构成侵权,并判决二被告各赔偿原告孙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