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分别具有自身的使用规则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合法共存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1-0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虽然“保靖黄金茶”和“湘西黄金茶”两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区覆盖范围存在重叠,但分别具有自身的使用管理规则、质量管控体系,即可合法共存。

案号:(2024)京行终6861号

案情简介:

原告:保靖县天成黄金茶产销专业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天成联社)/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第8532976号“d3c16b26e9d894e7033378c65d3df92d_640_wx_fmt=jpeg&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webp”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权利人保靖县茶叶产业开发办公室自2016年起授权天成联社使用引证商标。申请人保靖黄金茶产业发展协会(简称保靖黄金茶协会)、天成联社认为引证商标“保靖黄金茶”与诉争商标“湘西黄金茶”在商标标志、核定使用商品、产地范围等方面有所重叠,作为引证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商标使用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对其可能产生实质影响,且诉争商标所标示的产区历史上并不生产黄金茶,是属于杜撰虚假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地区范围以骗取注册的商标。故天成联社基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六条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保靖黄金茶协会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故保靖黄金茶协会并非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适格主体。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相应的显著性,天成联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或产地产生误认,此外,天成联社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系吉首市经果推广站以欺骗手段或,故做出《第15887938号“湘西黄金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天成联社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述裁定,故将该裁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引证商标“保靖黄金茶”与诉争商标“湘西黄金茶”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六条,会引起一般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

2013年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回归本案,首先,关于“黄金茶”的渊源。由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有关黄金茶的历史记载源于《明世宗嘉靖实录》,其中载明两岔河(今冷寨河)苗寨(今保靖县葫芦镇黄金村)为黄金茶源产地。黄金茶重要交易地为今距黄金村5公里外的位于冷寨河源头的吉首市隘口村。《保靖黄金茶揭秘》书中载明黄金茶古道边分布多片古茶园,黄金茶古道途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多县市。可见,“黄金茶”起源于今保靖县,但黄金茶古道途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多县市。

其次,关于“保靖黄金茶”和“湘西黄金茶”的渊源。毋庸置疑,“保靖黄金茶”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8-2010吉首年鉴、2008-2009年湘西州年鉴、龙山县农业农村局书面说明、《保靖黄金茶苗木繁育服务协议》、保靖县葫芦镇人民政府、保靖县黄金村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显示,自2009年以来,通过树种输出等方式,黄金茶树种已引种至吉首市。“保靖黄金茶1号”“黄金茶2号”等品种已推广引种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辖区的其他县市。特别是,中共吉首市委党史研究室、吉首市地方志编纂室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吉首年鉴>2012-2014年卷的说明》,证明2012-2014《吉首年鉴》记载内容中对黄金茶的表述均为“湘西黄金茶”。可见,“湘西黄金茶”系引种自“保靖黄金茶”,2009年以来黄金茶的种植已主要由保靖县逐步扩展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辖区的吉首、龙山等县市。

再次,关于“湘西黄金茶”是否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要求和质控标准。由2016年6月《茶叶通讯》第43卷第2期《特早生高产优质绿茶新品种黄金茶168号选育研究》论文、2019年《茶叶科学》第39期《黄金茶群体等5个品种(系)制茶品质研究》论文等记载可知,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辖区除保靖县外的其他县市内,系列黄金茶试种产品质量均被认可。在案证据显示,吉首市经果推广站制定了“湘西黄金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还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授权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及其作为质量标准监督管理机构委托该州质量监督管理局为诉争商标产品检测单位,可见吉首市经果推广站提交的关于诉争商标产区划定和质量管理的相关申请材料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要求和质控标准。特别是,“湘西黄金茶”产区出产的黄金茶产品可以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准,且经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培育发展后,已经形成自有特色和质量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虽然“保靖黄金茶”和“湘西黄金茶”两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区覆盖范围存在重叠,但分别具有自身的使用管理规则、质量管控体系,故而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天成联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