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网络平台参与运营侵权游戏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多个网络平台通过联合运营模式推广、运营侵权游戏,在统一掌控的情况下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562号
案情简介:
原告:动某公司/被告:仙某公司、柏某公司、锋某公司、华某公司、欢某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动某公司开发完成网页游戏“西游破坏神”(以下简称权利游戏)并对该游戏享有著作权。被告仙某公司委托被告柏某公司制作的“仙谕网页游戏软件V1.0”(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游戏)使用了与权利游戏中78个元素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元素。此后,仙某公司授权被告欢某公司运营被诉侵权游戏,欢某公司又与被告锋某公司、华某公司等多个游戏平台的运营商联合运营被诉侵权游戏。动某公司认为各被告未经许可大量抄袭、使用权利游戏元素,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网络游戏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分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诉侵权游戏中使用了与权利游戏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游戏元素,构成著作权侵权。鉴于动某公司明确就被诉侵权行为优先适用著作权法予以规制,故在已认定仙某公司等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对于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再予以评判。
关于各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仙某公司作为被诉侵权游戏的开发商,授权欢某公司独家代理被诉侵权游戏的运营,欢某公司通过联合运营方式在各大游戏平台运营被诉侵权游戏,故仙某公司、欢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就被诉侵权游戏运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锋某公司、华某公司作为独立运营的游戏平台,就被诉侵权游戏在各自平台运营产生的损害后果,与仙某公司、欢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动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柏某公司参与了被诉侵权游戏的开发、运营,其对柏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仙某公司、欢某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动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0万元,锋某公司连带承担其中4万元、华某公司连带承担其中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