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委托生产或贴牌加工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即便被诉侵权产品是由第三方制造,但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深圳田田家园公司所谓的采购,实则是委托生产或贴牌加工,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
案号:(2019)苏民终144号
案情简介:
原告:美克家居公司/被告:深圳田田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颜世林家居中心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2015年1月13日,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家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三人沙发(B5501-2)”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6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09283.1(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佛山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家园公司)是天猫网站上的“卫诗理旗舰店”的经营者,该店铺内销售的由深圳市田田家园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田田家园公司)生产制造的“卫诗理”品牌沙发与涉案专利构成实质相似,颜世林家居中心在线下销售“卫诗理”品牌沙发。
美克家居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深圳田田家园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佛山家园公司、颜世林家居中心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深圳田田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主张涉案沙发并非有自己生产,而是委托其他工厂生产,并提出“合法来源抗辩”。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沙发产品。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为其形状,即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将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被诉侵权的四款沙发虽然存在沙发座位数目的增减变化,但属于将涉案外观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做增减变化,系对涉案专利设计要素进行的简单变化,并未进行实质性改变,两者区别点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构成实质性相同。深圳田田家园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佛山家园公司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颜世林家居中心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侵犯了涉案专利。
深圳田田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一方面在自己的官网中声称其是集研发、生产、企划、销售于一体的规范化家具企业,另一方面又在侵权诉讼发生后,声称被诉侵权产品并非自己设计、制造而是从第三方采购,试图通过“合法来源抗辩”来免除赔偿责任。然而,被告在此方面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即便被诉侵权产品是由第三方制造,但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深圳田田家园公司所谓的采购,实则是委托生产或贴牌加工,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
综上,法院认定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侵害专利权违法行为的角度综合考虑,判决深圳田田家园公司、佛山家园公司共同赔偿美克家居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172 7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