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使用高度相似的商品名称及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诉侵权商品与张百年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及包装高度近似,且标注了张百年公司的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张百年公司或者与张百年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徐某在其经营的博鳌批发部、济世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4号
案情简介:
原告:张百年公司/被告:徐某、博鳌批发部、济世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张百年公司系“”及“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以及“张百年牌虎镖痛可贴”系列产品商品名称及包装权益的享有者。根据在先刑事判决的认定,徐某在其经营的博鳌批发部和济世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与张百年公司生产销售的“张百年牌虎镖痛可贴”商品类别和名称相同、外包装近似,且使用了张百年公司的企业名称。张百年公司以徐某等实施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诉侵权商品“张百年牌虎镖痛可贴”与第121648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贴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构成类似商品。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突出标注了“张百年”标识,与第12164897号注册商标相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第12164895号、第12016972号、第2961690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0类,属医疗器械类商品,与被诉侵权商品医用冷敷贴不仅在商品类别上相同,而且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亦存在交叉、重合或较大关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与上述三枚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张百年”及“虎镖”标识,还标注了注册商标标志及商标注册号,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与上述三枚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徐某、博鳌批发部、济世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对上述三枚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
综上,法院判决徐某、博鳌批发部、济世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张百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