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 图文组合商标不近似论述策略——中威车饰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6-0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驳回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百一在复审中着重论述申请人商标图形部分与公司品牌文化、形象相交融的独特设计理念,由此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并从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综合进行不近似阐述。最后论述申请人及品牌知名度,以及实际经营领域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有较大差异,共存不易造成混淆。其理由最终得到了商评委支持,申请商标被核准注册。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名称:上海河清海晏商贸有限公司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河清海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27060754号“图片1.png”商标(下文简称“申请商标”)在第3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审查时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为该商标与大连联化化学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4298194号“图片2.png”商标(引证商标1)中汇财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18070453号“图片4.png”商标近似。(引证商标2)由此驳回“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审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项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委托百一作为其代理机构,请求商评委核准第27060754号商标“图片1.png”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项上的注册申请。

 

 

主要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

 1)申请商标图形部分设计上主要以树立公司品牌形象为主要思路,符合当前移动互联网主流的扁平化风格以中文字“中”和“車”为设计元素,取两者共同进行融合一形多意用较纯的橙色搭配,加强对比,凸显公司活力。整体图标以中国传统文字为设计元素,凸显公司文化底蕴;图形以圆型图案设计,彰显公司在车饰市场的精准定位能力。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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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1、2实际应用领域有很大差异,共存不致造成混淆

申请人为全国知名的汽车服务营销型企业,致力于汽车隔热膜高端市场已达十五年之久;引证商标1权利人主要致力于有机硼酸衍生物和手性化合物的开发和生产;引证商标2权利人主要从事于资产管理。引证商标1、2权利人与申请人经营领域、客户群体等完全不同,因此在上述商标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3、申请人及其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及品牌隶属于中威智投商贸有限公司(中威智投),是其旗下的高端车居服务连锁品牌不仅是供给汽车高品质产品与服务的场所,更是一个通过车链接人与生活的高品质圈层。迄今为止,申请人的销售网络已遍布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高端经销商数量超过700家。已经获得过中国汽车市场几乎所有奖项,如 “汽车服务金手指奖”、“中国汽车后市场十大知名品牌”等等。

 

申请人旗下目前拥有高端汽车隔热膜品牌——V-KOOL(威固)、汽车空间美学设计家车毯——VEROAD(威路)、高端漆面膜品牌——UPPF(优帕)。V-KOOL所独具的尖端科技深受欧洲名车奔驰、宝马、奥迪等原产地制造商的青睐,并成为这些厂家应用于其原厂玻璃的隔热技术。目前威固在全球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均拥有销售网点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使用的领域中也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商评委基于以上理由,认为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