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 图文组合商标不近似论述策略——中威车饰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驳回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百一在复审中着重论述申请人商标图形部分与公司品牌文化、形象相交融的独特设计理念,由此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并从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综合进行不近似阐述。最后论述申请人及品牌知名度,以及实际经营领域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有较大差异,共存不易造成混淆。其理由最终得到了商评委支持,申请商标被核准注册。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名称:上海河清海晏商贸有限公司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河清海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27060754号“”商标(下文简称“申请商标”)在第3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审查时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为该商标与大连联化化学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4298194号“”商标(引证商标1)、中汇财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18070453号“”商标近似。(引证商标2)。由此驳回其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审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项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委托百一作为其代理机构,请求商评委核准第27060754号商标“”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项上的注册申请。
主要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
(1)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上主要以树立公司品牌形象为主要思路,符合当前移动互联网主流的扁平化风格,以中文字“中”和“車”为设计元素,取两者共同进行融合,一形多意;用较纯的橙色搭配,加强对比,凸显公司活力。整体图标以中国传统文字为设计元素,凸显公司文化底蕴;图形以圆型图案设计,彰显公司在车饰市场的精准定位能力。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
2、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1、2实际应用领域有很大差异,共存不致造成混淆
申请人为全国知名的汽车服务营销型企业,致力于汽车隔热膜高端市场已达十五年之久;引证商标1权利人主要致力于有机硼酸衍生物和手性化合物的开发和生产;引证商标2权利人主要从事于资产管理。引证商标1、2权利人与申请人经营领域、客户群体等完全不同,因此在上述商标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实际使用中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3、申请人及其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及其品牌隶属于中威智投商贸有限公司(中威智投),是其旗下的高端车居服务连锁品牌,不仅是供给汽车高品质产品与服务的场所,更是一个通过车链接人与生活的高品质圈层。迄今为止,申请人的销售网络已遍布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高端经销商数量超过700家。已经获得过中国汽车后市场几乎所有奖项,如 “汽车服务金手指奖”、“中国汽车后市场十大知名品牌”等等。
申请人旗下目前拥有高端汽车隔热膜品牌——V-KOOL(威固)、汽车空间美学设计家车毯——VEROAD(威路)、高端漆面膜品牌——UPPF(优帕)。V-KOOL所独具的尖端科技深受欧洲名车奔驰、宝马、奥迪等原产地制造商的青睐,并成为这些厂家应用于其原厂玻璃的隔热技术。目前威固在全球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均拥有销售网点。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下,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使用的领域中也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商评委基于以上理由,认为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