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实务】实用新型专利权在诉讼程序中放弃的后果

作者:佘猛 发表日期:2019-07-1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前段时间,一位同事问我: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一审胜诉了(侵权案),这时候发明可以授权,所以实用新型就放弃了,现在败诉方提起了上诉,怎么办?我当时也不知道怎么回答,由于是真实案例,二审还未结案,且获得信息有限,后面思考了一下,笔者分享如下,欢迎讨论。


可以确定的信息有:

1、发明与实用新型同日申请;

2、实用新型的授权范围与发明重合;

3、权利人根据审查意见选择放弃实用新型(法九条1款);

4、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细则41.5)。


假设一审判定侵权成立,判决被告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同时也假设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终止。二审程序中,只要侵权仍然成立,笔者认为赔偿损失没有疑问,毕竟被告侵权的时候权利基础(实用新型专利权)存续,仅是赔多赔少的问题,与权利基础是否丧失没有必然联系。但停止侵权可能就有问题了,我们先看看侵权的具体形式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二审程序中,权利基础丧失,停止侵权应该得不到支持了。但是,如果一审有查封的侵权产品应该怎么处理,笔者认为仍然适用权利基础存在时的处理方式,例如销毁、支付专利许可费后继续销售等等,因为被查封产品的属性并不因为权利基础丧失而改变,其仍然是侵权产品,适用相关的处理规则。


如果被告方继续侵权不停止怎么办?笔者认为可以使用发明专利为权利基础再次提起诉讼,根据细则41.5规定,理论上赔偿损失可以无缝连接,停止侵权的诉求也可以得以实现。


那么,前述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直接以发明专利为权利基础呢?笔者认为是不行的,虽然前述发明和实用新型具有同样申请人、同日申请、相同保护范围等特殊性,但毕竟是不同的权利基础。


综上,实用新型的放弃看起来后果并不严重,可能在维权程序上给权利人增加一些麻烦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