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步骤顺序对于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9-1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旨


1、对于方法发明专利而言,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2、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非属新产品的权利人对侵权人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负有举证责任。

3、案情简介

 

本案为上诉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棉时代公司)与被上诉人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欣龙公司)、被上诉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股份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全棉时代公司享有名称为“全棉无纺布医用敷料的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3日,其确认本案专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该发明专利的工艺先后顺序是固定的。其中清花工序后增加了梳理工序,降低了整个工序的产品不良率;将现有技术中的脱脂和水刺工序的先后顺序进行了倒换,可先将棉网中的细小杂质除去,进一步提高了产品的洁净度。

 

宜昌欣龙公司系欣龙股份公司的子公司,经授权享有一种名称为“一种漂白棉无纺布及其生产方法”及名称为“一种水刺无纺布用脱脂漂白棉纤维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的使用权。其提交生产纯棉水刺无纺布生产工艺步骤,并主张对原棉生产加工至脱脂漂白棉,系直接将原棉脱脂漂白,没有经过开松除杂、精细梳理的过程。

 

2017年4月11日,一审法院与各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共同到宜昌欣龙公司水刺无纺布生产车间现场勘察,核实该公司纯棉水刺无纺布的生产工艺流程。

 

另查宜昌欣龙公司生产纯棉水刺无纺布并销售给案外人,亦有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宣传、推广纯棉水刺无纺布的行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监测报告》及其附件,显示宜昌欣龙公司的“纯棉水刺非织造布生产项目”2014年5月通过环评后开工建设,专家组对《监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同意该项目通过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表三记载该项目主要生产工艺由水刺生产、漂练生产工艺组成及具体工序。

 

由此全棉时代公司认为宜昌欣龙公司纯棉水刺无纺布的生产方法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诉请宜昌欣龙公司、欣龙股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0000元、合理支出600000元。

 


一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全棉时代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宜昌欣龙公司生产纯棉水刺无纺布的工艺流程不落入全棉时代公司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宜昌欣龙公司纯棉水刺无纺布的生产工艺不构成侵权,由此对全棉时代公司主张宜昌欣龙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涉及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通常是通过方法步骤的组合以及一定的步骤顺序来实现的。本案中,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结合该专利说明书以及全棉时代公司的确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对工艺步骤的先后顺序是有明确限定的。因此,本案判断宜昌欣龙公司生产纯棉水刺无纺布的生产工艺是否落入全棉时代公司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即需比对被控侵权行为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全棉时代公司的确认,涉案纯棉水刺无纺布不是新产品,因此对于被控侵权行为使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方案的举证责任,由全棉时代公司承担。

 

2)本案中,全棉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宜昌欣龙公司生产纯棉水刺无纺布的工艺流程落入了全棉时代公司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现场勘查核实情况,实质上宜昌欣龙公司在生产纯棉水刺无纺布的工艺流程中相较于全棉时代公司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缺少了水刺后的脱脂漂白步骤。

 

3)方法专利中其必要技术特征体现为特定的步骤及其各步骤之间的顺序关系。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行为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相较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缺少相应的步骤时,其实质上为缺少了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故宜昌欣龙公司纯棉水刺无纺布的生产工艺不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两被上诉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涉案专利权;如果构成侵权,两被上诉人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有误展开。

 

全棉时代公司主张:1、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拒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错误;决定现场勘验的时间太长且是在事先通知两被上诉人的情况下进行;未许可全棉时代公司聘请的技术专家出庭就勘验笔录中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拒绝对现场勘验结果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司法鉴定错误;拒不同意调取全棉时代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重要证据。

 

2、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首先宜昌欣龙公司纯棉水刺无纺布的生产方法已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其生产工艺布局和生产设备完全具备采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纯棉水刺无纺布的条件。其次宜昌欣龙公司关于其采用自有专利,经过两步法生产纯棉水刺无纺布的辩解与现场勘验的情况,有诸多矛盾之处。

 

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据最高法的有关意见以及典型案例,在上诉人证明了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情况下,不再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反证,适当减轻方法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也体现了上述规定。

 

由此诉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宜昌欣龙公司、欣龙股份公司共同主张:

 

1、两被上诉人是用自有的专利方法生产纯棉水刺无纺布产品,而非使用上诉人的专利方法。

 

2、两被上诉人的专利均在2002年申请,2006年获得授权,而上诉人的专利方法申请日在2005年,2007年10月才获得授权。因此,应当保护两被上诉人在先的合法权益。

 

3、欣龙股份公司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上诉人对欣龙股份公司的诉求不能成立。

 

4、上诉人请求两被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律意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有误,应依法予以改判,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宜昌欣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发明专利方法以及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赔偿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及维权的合理费用92626元,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1、涉案专利系方法发明专利,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上诉人一、二审均认可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故本案上诉人对两被上诉人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负有举证责任。

 

1)一审法院组织的现场勘验不是一个完整的纯棉水刺无纺布生产工艺过程,勘验结果不能真实地反映宜昌欣龙公司纯棉水刺无纺布的实际生产工艺,应不予采信。

 

2)从上诉人二审提交的《监测报告》及其附件来看,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宜昌欣龙公司的纯棉水刺无纺布项目已经实施,并运行良好,且宜昌欣龙公司是按照《监测报告》记载的生产工艺进行纯棉水刺无纺布生产,实际产量达到3000吨/年。

 

3)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将《监测报告》表三中记载宜昌欣龙公司使用的生产工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没有缺少或不相同、不等同的情形。并且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将现有技术中脱脂和水刺工序的先后顺序进行了调换,即先水刺再脱脂。宜昌欣龙公司的生产工艺顺序与涉案专利技术步骤顺序也完全相同,应当认定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宜昌欣龙公司有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纯棉水刺无纺布产品,并有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且未经全棉时代公司的许可,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宜昌欣龙公司存在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故不能认定宜昌欣龙公司有使用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2、本案的具体情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关于“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不再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