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时讯】一周IP要闻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12-0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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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案件一览

 

1、百度申请的“百度地图”商标被驳回,竟因撞上了“李鬼”?

2、斯凯奇在华被起诉专利侵权

3、这枚“金牌”商标 我看行

4、红牛:将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5、360与腾讯“冤家路窄”又起商标之争

 

新鲜资讯汇总

 

1、印度内阁批准“专利审查高速路”计划​

2、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平台正式启动

3、《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最新修改

4、上海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科创企业可凭专利获银行贷款

 

 

 

热门案件一览

 

1、百度申请的“百度地图”商标被驳回,竟因撞上了“李鬼”?

 

根据商评委发布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显示:百度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3801247号“百度地图”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百度地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百度”,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虽然不是APP项目上的驳回,但是作为一款出行软件,在12类汽车等运载工具上没有通过,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针对百度这样的企业,商标布局存在漏洞,终究会是一个隐患。“百度地图”之所以会被驳回是因为在12类上在先已有“百度”商标,然而却不是百度公司申请。因为“地图”一次作为通用名称,一般是不作为审查对象,所以天津这家公司的“百度”商标在先申请(申请日2004年04月20日),造就了百度公司的“百度地图”(申请日2018年09月28日)商标申请障碍。上演了“李逵撞见了李鬼”。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

 

2、斯凯奇在华被起诉专利侵权

 

近几年因低价策略在中国市场取得较好业绩的运动鞋品牌斯凯奇(NYSE:SKX)近日因专利侵权在中国被告上了法庭。

 

记者从法院方面获悉,台湾制造类企业“冠德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年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斯凯奇品牌在中国的运营方斯凯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斯凯奇商业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

 

据悉,此次涉及的被侵权专利为“具有层次感发光效果的提花结构及其制作方法”(专利号:ZL200610086745.X)。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显示,上述专利的申请日期是2006年6月20日,公开(公告)日为2007年12月26日。

 

值得注意的是,在遭到“冠德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后,斯凯奇中国方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而正是由于上述请求,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暂时中止了上述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对于公司被起诉侵权,斯凯奇中国相关负责人则向网易财经表示,侵权与否的判断,应该依法院判定。目前这个案件只是对方认为我们侵权,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我们是否在法律层面构成侵权,还待法院的公正审判。“目前因对方的专利权本身不稳定,因此法院中止了审理。换言之,如果法院认同我方侵权,法院不会中止审理,会直接做出判决”。(来源:网易财经)

 

 3、这枚“金牌”商标 我看行

  

金牌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牌控股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申请注册第9907981号“金牌”商标(简称争议商标),使用在第11类 “灯;热水器”等商品上。

 

2017年1月20日,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牌厨柜公司)以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决定,认为第4657214号“金牌厨柜GOLDENHOM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可以认定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该驰名商标相联系,从而淡化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导致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金牌控股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引证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引证商标由文字“金牌厨柜”和“GOLDENHOME”组成,其中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金牌厨柜”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其使用在家具、餐具柜等商品上,因其显著识别部分中包含通用名称“厨柜”,相关公众仅会将其知名度与厨柜商品或与厨柜极为相近的家具等商品相对应。

 

争议商标由文字“金牌”组成,其核定使用在灯;热水器等商品上,考虑到上述商品与厨柜、家具等商品存在一定差异,并且考虑到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以前已有多件含“金牌”文字的商标注册并使用在不同类别中的情形,加之考虑到“金牌”的显著性及含义,相关公众会将其识别为修饰其后词汇的形容词,北京知产法院据此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因此,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裁定。(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立案庭 杨培培)

 

来源:知产北京

 

4、红牛:将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日前,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商标系列纠纷迎来了最新进展。北京红牛公司作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红牛饮料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向红牛饮料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共计人民币37.53亿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25日就北京红牛提起的一件商标侵权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红牛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红牛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认为中国红牛是“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从零价值至数百亿市值的唯一投入方和贡献者。本公司在该案件中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

 

但一审判决却回避了前述核心问题,仅围绕本公司是否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进行审查和裁判,偏离了本公司的真正诉求。该判决结果事实上是对“红牛系列商标”登记在泰国天丝名下这一法律状态进行了再次确认。

 

本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回避焦点问题,未能体现公平原则,对此本公司坚决不予认可。本公司作为“红牛系列商标”这二十余年来的唯一投入方,于情、于理、于法,均应是该商标合法权益的享有者。因此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红牛官方微信

 

5、360与腾讯“冤家路窄”又起商标之争

 

据中国商标网公示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可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360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944745号“360信用平台 让信用时刻看得见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事件源于2016年12月16日360公司申请注册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经过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却遭到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腾讯公司”)、赛门铁克公司两家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

 

腾讯公司称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5141265号“微信支付及图”商标、第15141175号“Wepa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发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负面的市场效应。并称360公司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存在恶意抄袭摹仿,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赛门铁克公司也称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4454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的“对勾图形”商标的模仿,淡化了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赛门铁克公司还指出,360公司作为计算机领域的同业从业者,同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其商标的恶意,该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还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之后,商标局经审理作出了(2018)商标异字第39561号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360公司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局经过综合考量认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其并存使用并不会致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二、被异议商标与赛门铁克公司主张驰名的“对勾图形”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明显的差异,未构成对其主张驰名的“对勾图形”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三、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腾讯公司、赛门铁克公司所主张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设计风格、细节特征等方面存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四、腾讯公司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难以证明360公司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合上述理由,商标局重新做出公示:360公司所提复审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新鲜资讯汇总

1、印度内阁批准“专利审查高速路”计划​

据新华社报道,印度内阁日前批准印度专利局提出的“专利审查高速路”计划,旨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机构的合作,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同时帮助印度发明者加快在海外获得专利的进程。

  

据印度媒体报道,该计划提出,只要专利申请在一个国家的专利机构获得批准,就可以在合作方专利机构中申请快速处理。这可带来多方面好处,如帮助专利机构减少处理专利申请的时间,提高专利申请检索和审查的效率,帮助企业和发明者在海外更加快捷地获得专利等。

  

该计划首先将以印度专利局与日本相应机构“日本特许厅”之间的合作作为试点,未来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在为期三年的试点项目中,印度专利局可接收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电气、电子、计算机科学、信息技术等领域,而日本特许厅可接收任何领域的专利申请。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专利机构收到的专利申请数量显著增长,在多个国家申请相同专利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这使得各国专利机构需要加强合作、提高效率。印度媒体说,建立“专利审查高速路”正是加强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来源:新华社

 


2、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平台正式启动

 

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ztzl/dlbzzl/)上线启动,标志着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统一电子受理平台的正式建立。

 

该平台的上线启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精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在地理标志领域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扎实推进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集申请人身份注册认证、提交申请材料,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在线技术审查、在线反馈审查意见、在线发布公告等六大功能于一体,可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提供查阅政策法规、通知公告、网上申请等全方位、全流程服务。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3、《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最新修改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要求,为了完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

“上述名称在中国不属于通用名称,且未与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等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工作。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

“依照本办法,申请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并置于第三条。

 

四、将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

“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申请人可以指定其在华机构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也可商请原产国或地区官方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在华保护工作的联系人,或指定代理人。”

 

六、删除:

第九条第(四)项。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对驳回的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对异议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复审决定为终审决定。”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受理公告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协商一致、或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协会等社团,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我声明制度,一经使用在华保护的产品名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则视其自我声明该产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的要求。”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要求执行。”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已经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发生重大负面影响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组织对其质量特色和产地条件等进行进一步实地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受理侵犯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获得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存在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在原产国或地区被撤销保护的;

(二)在中国境内属于通用名称或演变为通用名称的;

(三)存在严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十六、增加:

“撤销请求有下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一)无明确的撤销理由和事实的;

(二)仅涉及产品名称在国外成为通用名称的。”作为第三十四条。

 

十七、增加: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地理标志专家委员会对撤销请求进行审议,并予以裁定。裁定予以撤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裁定不予撤销的,通知请求人和权利人。”作为第三十五条。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4、上海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科创企业可凭专利获银行贷款


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获悉,该局日前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等10家银行共同签署《促进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金融机构将扩大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深度广度,让更多创新型中小企业从中受益。区别于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传统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今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统计显示,今年1至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受理专利质押融资合同共65笔,涉及196件专利,质押金额9.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2%。“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成效已初步显现,但与上海市经济体量和产业规模相比,其发展潜力巨大,市场有待进一步挖掘。”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芮文彪说。

 

根据协议,10家银行将面向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包括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以及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创新信贷审批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创设知识产权信贷产品或单列信贷计划,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合理增长;给予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合理的意向性授信额度;加大对产业供应链中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等。另据了解,“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联盟”于11月30日成立。联盟由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牵头组建,由商业银行、担保机构、证券机构、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律机构共同组成,将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提供政策交流、业务协调、信息对接、价值评估、法律风控等服务。

 

(来源:大河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