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发明和实用新型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
裁判要旨
1、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判断应当建立在正确的权利要求解释的基础之上,应以权利要求的文义为基础,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重要作用。
2、发明和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基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而确定,该技术效果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之后能够获知的技术效果。
3、本案为专利行政民事案件合并审理第一案,鉴于本案与二审法院同时审理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均涉及同一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问题,当事人在本案中主张其在另一案件中陈述对本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影响,故法院对两案中涉及的权利要求解释问题一并作出认定。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上诉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厦门实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正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实正公司享有名称为“一种过温保护电路的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该专利于2012年12月5日授权公告,权利要求书包含权利要求1—4。
2018年1月9日,乐金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并提供三份对比文件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亦不具备创造性,由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2018年6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由此乐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支持,驳回乐金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对比文件1、3并没有给出两者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热敏元件具有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的技术方案的启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1)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限定的“所述热敏元件其中一端连接于所述桥堆的负输出端并在此接地”的字面含义是电连接,但在关于热敏元件的两条热传导路径的描述中,则体现了物理连接。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中不可分割的技术特征。
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热敏元件与桥堆负输出端的电连接关系,但是其并不能确定温度传感器NTC与整流器BD1之间的物理连接关系。而如果需要实现温度传感器NTC与整流器BD1之间的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必然需要明确温度传感器NTC和整流器BD1的位置关系。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连接的内容并不能确定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
(2)对比文件3公开了温度采样元件位于散热器配合处的PCB基板反面的技术特征,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热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一个过温保护点的位置,其具有从散热器通过PCB基板传递给温度采样元件的热传导路径。但是,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所述热敏元件具有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两者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上述技术方案的启示,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电路结构取得了过温检测灵敏,热流传导通道的热阻稳定,工艺简单的有益效果。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首先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即使在风扇变得故障的情况下也不容易将IGBT热击穿,因而要求热敏电阻检测部分具有小的加热时间常数,快速并精确地检测温度。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其次,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中把热敏元件布置在桥堆负输出端的附近是难以精细地控制输入电流的,因此需要把所述热敏电阻焊接到印刷板的焊接表面上暴露的IGBT的引线部分或接近其引线部分,直接接收流过IGBT的引线的电流,使得有可能准确地检测IGBT的温度。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再次,对比文件2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快速检测温度,降低IGBT的功率,而本专利的技术效果是过温检测灵敏,热流传导通道的热阻稳定,可见两者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
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而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所述热敏元件具有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的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展开。
乐金公司主张: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首先实正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审中多次对其主张的“物理连接”进一步解释为“热敏元件直接与桥堆接触”,且该种解释得不到说明书与附图的支持;其次实正公司始终回避“物理连接”的结构特征;再次据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温度传感器NTC可以用于检测整流器BD1等主要零件的温度,必然可以毫无疑义地确认热敏元件的一端连通桥堆的负极输出端的热传导路径;最后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全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两者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首先对比文件2有关防止异物咬住风扇、不受冷空气影响等技术效果,只是对比文件2的进一步技术效果。其次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热敏元件布置在桥堆负输出端附近可以实现温度检测的技术效果,故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考虑精细控制输入电流的技术目的时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选择热敏电阻布置在桥堆负输出端附近的技术方案。最后由于原审判决对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认定错误,故对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认定也是错误的。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张: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是权利要求1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中不可分割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对此均未公开。
2、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获得的技术效果均不同于本专利,且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有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的技术方案。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律意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由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1、创造性判断应当建立在正确的权利要求解释的基础之上。在进行权利要求解释时,应以权利要求的文义为基础,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进行合理的解释,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重要作用。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热敏元件的热传导路径“其一连通所述桥堆的所述负极输出端”,法院认为其限定的内容是作为物理结构的热传导路径,并可具体解释为热敏元件连接桥堆负极引脚处的铜箔。首先,本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包括物理结构;其次权利要求1的文字明确区分了电连接和热传导路径,且第二条热传导路径明显系对物理结构的描述,将第一条热传导路径解释为物理结构符合对权利要求的整体解释;再次桥堆负极输出端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为印板中的铜箔,桥堆负极输出端即铜箔与桥堆负极引脚之间存在连接关系;第四,实正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审中主张“热敏元件直接和桥堆接触”与其在本案二审庭审中主张将权利要求1的第一条热传导路径限定为“热敏元件连接桥堆负极引脚处的铜箔”并不矛盾,不能因实正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口审阶段的陈述而将权利要求1的第一条热传导路径限定为热敏元件直接与桥堆负极的引脚接触。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过温保护点位于所述桥堆散热器与所述印板配合处的反面”,法院认为其应解释为过温保护点位于散热器与印板的接触面的反面。第一,从权利要求的文义来看,权利要求使用了“配合处”这一表述,即表明桥堆散热器与印板之间有相互配合的具体位置,而过温保护点位于该位置的反面。第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看,由桥堆及散热器这两个元件所组成的组件整体为本专利所述的桥堆散热器,桥堆散热器与印板发生配合的配合处应为散热器与印板为了配合而接触的配合接触面。第三,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来看,本专利旨在通过设置具有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通道,对散热器和桥堆同时进行温度控制。对于第二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而言,只有过温保护点设置在散热器与印板的接触面的反面,才能稳定地获取散热器穿过印板传导来的热量,实现热敏元件的过温检测灵敏的技术效果。第四,从实正公司作为权利人的陈述来看,实正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口审中明确陈述“配合处就是连接处”,进一步说明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配合处”的通常理解。
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级变速散热的电磁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能确定其电路中通过何种路径传导热量,以监控电磁炉内部温度变化的大小、或者主要零件的温度、或者环境温度的大小。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特征在于:热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一个过温保护点,过温保护点位于所述桥堆散热器与所述印板配合处的反面;所述热敏元件具有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其一连通所述桥堆的所述负极输出端,其二经由所述散热器穿过所述印板到达其反面。
发明和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基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而确定,该技术效果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之后能够获知的技术效果。根据上述区别特征重新确定的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散热器和桥堆两个元件同时进行温度监控,使得任一过温现象均能触发保护。
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桥堆散热器,亦未公开本专利的热敏元件的第一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并取得了有益效果。
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并未明确热传导路径,亦未记载热敏电阻通过何种方式检测整流电路的温度,没有公开散热器用于对桥堆进行散热,也没有公开热敏电阻位于散热器与印刷板配合处的反面。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特征在于:1.散热器是用于桥堆的散热器;2.所述热敏元件具有两条完整稳定的热传导路径,其一连通所述桥堆的所述负极输出端,其二经由所述散热器穿过所述印板到达其反面。根据上述区别特征重新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对桥堆进行散热;2.如何对散热器和桥堆两个元件同时进行温度监控,使得任一过温现象均能触发保护。
同上,对比文件3亦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并取得有益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4亦具有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