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以格力与奥克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为例

作者:王瑞鹏 发表日期:2020-03-1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典型意义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损失以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往往无法精确计算。在此情况下,原告根据被告的自我宣传、平台销售记录、公司年报等公开信息进行合理逻辑推算对于最终判赔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专利的特殊性,一项专利在有效期内,任何主体在任何时间均可对其提起无效。而本案二审中由于涉案专利被无效最终导致一审判决被撤销,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对涉案专利积极提起无效尤其重要,而对于原告而言,一个高质量的专利撰写是其权利稳固的基础。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5日,奥克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电机转向安装座”的实用新型专利,后获得授权公告。2017年8月24日,格力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在审查过程中,奥克斯公司提交了修改意见,修改后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奥克斯公司因格力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某型号产品侵犯其专利权,遂提起诉讼。一审中,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外,就格力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亦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如何确定格力公司侵权的赔偿数额?

奥克斯公司初步举证:奥克斯公司主要提供了格力公司2015、2016、2017年年度报告中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经营状况描述以及格力公司空调业务的毛利润率、平均净利润率,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同时提供了2016年多家业内网站对被诉侵权产品市场销售情况的新闻,以及具有类似销售情况的同类产品在京东商城显示的销量等证据。 

法院认为:奥克斯公司已就格力公司侵权获利进行了初步举证,由于被诉产品获利的账簿、资料主要由格力公司掌握,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关于文书提交命令的规定,责令格力公司限期提交。 

格力公司证据:提交了自行统计表及明细,但统计的数据仅有17台(包括奥克斯公司公证购买的2台),且未提交完整的全国范围的财务账簿、资料。 

 对此数据是否可采信及格力公司是否已完成举证责任? 1. 此数据与格力公司的自称“格力·画时代全国巨大反响,品牌传播效果良好”及相关第三方的报道“走俏市场,迅速占领市场”不相符合。 2. 该涉案产品的商业成本可估算已达数千万元以上,格力公司空调年总营业收入为千亿级别,类似格力公司空调单品在京东电商平台的销量为26万台以上,而涉案产品34个月总销量17台,以17000单价计算,总营业额仅28万元,两者极度不相称,也不符合商业常识与企业经济规律。格力公司年报所示的2015年、2016年、2017年公司空调营业收入分别为837亿元多、880亿元多、1234亿元多,约千亿级别的空调营业年收入直接反映的是格力公司空调总体产销规模和与之相称的产销能力。显然,格力公司提交的数据不符合基本商业常识,也不符合成本收益的企业经济规律,难以想象现代企业在数千万元以上的商业成本投入后所产销的产品仅销售收入20余万元,仍持续支付巨额商业成本。 综上,该院认为,格力公司提交证据不符合基本商业常识,也不符合成本收益的企业经济规律,与其自称及有关第三方报道相悖。故对上述格力公司提交的数据不予采信,该数据不能证明格力公司的侵权获利,并认定格力公司未完成该院依法指令的举证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奥克斯公司索赔数额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判:

1.关于销售额。该同时期类似产品仅在京东电商平台一处显示销售的数量在26万台以上,如包括线下销售渠道和其他电商的销售数量,则总体市场销量必然在40万台以上,该产品网络销售价格为3000余元。考虑到被诉侵权产品单价约17000元,近5倍于该类似产品单价,以价格高低比作为销售量的比例因素,则对应的合理销量可简单估算为约40÷5=8万台,故可知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约为17000元/台*8万台=13.6亿元。

2.关于利润率。根据格力公司2016年以及2017年的年报,格力集团的空调业务的毛利润率分别为38.54%和37.07%,而平均净利润率分别为23%和21%。鉴于被诉侵权产品为高价新产品,价格明显高于普通产品,其利润率也相应明显高于平均净利润率,故该院认为涉案产品的利润率不低于35%。 

3.关于贡献率。一方面,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使空调机在安装电机的时候避免了任何的干涉,而且操作过程也得到了简化,从而提高了加工效率,另外也对空调室内机功能提高有所影响,对实现利润具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被诉电机转向安装座是空调的重要部件,并非空调成品,格力公司的格力品牌也会对消费者选购产生影响。该院在充分考虑上述两方面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被诉技术方案的利润贡献率。 综上所述,格力公司在法院明确责令的情况下,拒不提供其侵权获利的全部账簿、资料,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其侵权获利,应承担举证妨碍责任。同时,兼顾上述销售额、利润率以及贡献率等因素,该院认为奥克斯公司索赔1000万元合法有据,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故予以全额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格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奥克斯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43785元,合计10043785元。

二审:因奥克斯公司据以起诉的涉案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宣告全部无效,其基于涉案专利权的起诉应予驳回,故撤销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