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实务】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

作者:耿婷 发表日期:2020-03-3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201911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条第款新增规定: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相应地,新《商标法》分别在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将恶意申请增列为商标异议与无效的理由之一,进一步限制了恶意商标申请的代理行为,并增加了恶意申请的行政处罚条款,形成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针对恶意注册行为的严密的规制体系。

但是,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上百件“李文亮”“火神山”“雷神山” 等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并对这些恶意商标注册商标、申请号、类别、申请人、代理机构一一进行了通告并公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

通告如下:

“为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对第44021692号“李文亮”等37件商标注册申请集中作出驳回决定。

为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对第44045053号“火神山”等63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可见,即便是国家对于恶意注册不断进行更严密规制的情况下,仍有人试图以攫取不当得利,或者以商标作为竞争工具或掠夺侵占公共资源。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与商标制度相背离,在众多恶意注册商标中,不乏以此谋生的职业抢标人,但是也有合法经营的申请人,由于缺乏对《商标法》的了解,不清楚哪些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商标进行了注册,那么,哪些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呢?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规定中(一)到(七)都基本可以从字面进行理解,第(八)项的兜底条款又该如何理解? “李文亮”“火神山”“雷神山” 等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也是引用的第(八)项的之规定,那么,合法经营的申请人在日常生活中又如何避免自己的商标违反该款规定呢?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又被概括区分为如下几类情况:

1)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

2)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 

1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2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

3由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等构成的

4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名称或者其领导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

3)商标含有我国国家名称,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的

4)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5)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6)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7)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

8)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9)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 

10)商标中含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与之近似文字,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11)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对于“李文亮”医生,“钟南山”院士的姓名进行的注册是对公众人物姓名的注册,或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而对于“火神山”、“雷神山”进行的注册,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因此上述商标在新《商标法》的规定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可直接予以驳回。

无论是商标申请还是商标使用,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不妨先进行一个自查自纠,自己是否违反上述规定,恶意注册人的行为固然需要得到法律的规制,但若合法的经营者由于对《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了解甚少,从而对不得注册为商标的进行注册,对于自身而言,增加了时间和金钱上的成本,对于审查员而言,也增加了审查员审查的时间成本。维护正常有序的商标注册使用环境,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