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侵权的认定 ——以深圳华彩威公司、深圳明微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为例

作者:王瑞鹏 发表日期:2020-04-2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构成侵权的具体情形: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鉴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的专业领域过于艰深,目前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很少,在深圳华彩威公司、深圳明微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中,体现了判断侵权的如下规则:

一、权利人首先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再由被控经营者提出不属于独创性抗辩证据,在双方充分对抗的情况下,由法庭进行综合考虑,最终作出独创性判定。

二、根据权利人登记的布图设计与被控经营者的布图设计相同或相似的比例,判断被控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

三、根据被控经营者具体实施的行为,判断其是否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情简介:

 

案号:(2017)粤民终1145

原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微公司”)

被告:深圳市华彩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威”公司)

 

明微公司为BS.13500569.8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利人,涉案布图设计目前合法有效,申请日2013530日,名称DMX512AH88B),创作完成日2012924日,首次投入商业利用日2013115日,颁证日2013715日。明微公司认为华彩威公司许诺销售了型号为WS2821(具体为WS2821AWS2821B)的LED驱动芯片,该产品的集成电路与涉案布图设计所包含的功能模块相同,故明微公司提起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之诉。

 

裁判思路:

 

一、独创性的证明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生产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法院认为,分析独创性应当是先由明微公司明确主张权利内容,再由华彩威公司提出不属于独创性抗辩证据,在双方充分对抗的情况下,由法庭进行综合考虑,最终作出独创性判定。本案,明微公司主张其BS.13500569.8名称为“DMX512AH(88B)”布图设计八个模块和整体布局具有独创性,明微公司指出现有技术的显示数据是串联传输,而明微公司芯片是国内第一款并联驱动的芯片,因此符合独创性的法律特征。华彩威公司不确认明微公司的主张,但是华彩威公司又拒不提交其抗辩的证据材料,华彩威公司也拒不交纳鉴定费致使鉴定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确定明微公司主张的独创性成立。

 

二、关于被控芯片是否复制明微公司独创性部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即法律规定了复制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为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明微公司确定了其八个模块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明微公司将被控芯片与涉案保护的布图设计进行了对比,并提交了详细的对比文件,作出了被控芯片与其独创部分的对比结果:华彩威公司WS2821芯片与明微公司模块一(输出驱动和ESD电路的版图)相同;华彩威公司WS2821芯片与明微公司模块二(电流镜像控制电路的版图)相同;华彩威公司WS2821芯片与明微公司模块三(基准电路的版图),顶层的形貌略有差异,99.4%的相似;华彩威公司WS2821芯片与明微公司模块四、五(参考电压电路、电源稳压电路的版图),顶层形貌略有差异,相似度99%;华彩威公司WS2821芯片与明微公司模块六(振荡电路的版图)相同;华彩威公司WS2821芯片与明微公司模块七(数字电路的版图)相同;华彩威公司WS2821芯片与明微公司模块八(复位电路、输入和输出ESD电路和PAD的版图)相似度达到99%。按照明微公司的上述主张的证据及理由,华彩威公司WS2821芯片复制了明微公司主张的八个模块布图设计。华彩威公司对明微公司提交的对比结论有异议,但没有具体提出明微公司对比错误的依据及理由,华彩威公司也没有提交其认为被控芯片与明微公司布图设计的对比文件。出于慎重考虑,法院决定对技术对比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但是,华彩威公司在鉴定过程中拒不履行预交鉴定费等义务,致使司法鉴定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华彩威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认定华彩威公司WS2821芯片复制了明微公司登记保护布图设计的具有独创性八个模块布图设计。

 

三、关于华彩威公司生产、销售被控芯片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明微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问题。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华彩威公司的WS2821芯片复制了明微公司主张的模块布图设计,侵害了明微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华彩威公司生产被控侵权芯片,其在生产过程中必然复制的涉案保护独创性部分布图设计,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构成复制侵权。明微公司已经购买了华彩威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芯片,华彩威公司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华彩威公司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华彩威公司复制明微公司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芯片,且涉及两款型号的被诉侵权芯片,数量巨大,以及明微公司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华彩威公司赔偿明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