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叶某诉时代文艺公司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作者:王瑞鹏 发表日期:2020-05-2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据此,判断对作品的修改是否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关键在于这种修改是否达到了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是否实质性的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和感情。

对作品的改动是否经过作者同意与该行为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必然联系。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关键在于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未经同意的修改若没有造成作品的歪曲和篡改则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案情简介

案号:(2016)沪0115民初76025号(2017)沪73民终232号

原告:叶某

被告:时代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本文简称:“时代文艺公司”)

原告叶某与被告时代文艺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5年12月23日签订《出版合同》、《出版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时代文艺公司出版原告翻译的“江户川乱步青年侦探大系”20册文学作品,分为汇编本6册和单行本20册出版,并约定被告时代文艺公司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标及前沿、后记,但改动结果应得到原告认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书稿。原告收到被告时代文艺公司邮寄的《江户川乱步推理探案集》精装汇编本缺少译者简介,单行本更是直接将前言、译后记删除。原告认为,涉案图书由译者简介、前言、正文、译后记构成,应视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前言、译后记包括作者、译者的生平、创作过程、声誉等,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告为此付出了很大精力。被告时代文艺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删除精装汇编本中的译者简介,删除单行本中的前言、译后记,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被告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保护作品完整权维护的是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不受歪曲、篡改,其基础是对作品中表现出来的作者的个性和作品本身的尊重,其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纯洁性。
  翻译作品是翻译者对作品的第二次创作。译文的内容取决于原著,同时也体现了翻译者的学识水平、文字功底、写作特点、思想倾向、文学主张等个人特色。当翻译者为翻译作品专门撰写的前言或译后记反映了该作品的思想倾向、文学价值等内容,则前言或译后记也能构成该翻译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案中,叶为涉案图书所撰写的前言内容包括涉案作品的作者生平、创作历程、作品特点、社会影响等,为读者阅读该作品提供了指导和指南,有助于读者更快进入阅读过程,更好地欣赏该作品;译后记的内容包括叶的翻译历程、翻译过程等,反映了叶对原著及原作者的理解及翻译过程中所付出的艰辛。上述前言和译后记体现了叶在翻译过程中希望通过作品向读者突出表达的思想、感情,是涉案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诚然,叶与时代文艺公司签订的《出版合同》约定,时代文艺公司可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标及前言、后记,但亦同时约定改动结果应得到叶的认可。而在关于单行本的履行过程中,叶一直未认可时代文艺公司关于前言和译后记的改动情况。时代文艺公司未经叶同意,在涉案图书单行本中未使用前言和译后记的行为,使叶想要通过涉案作品表达的思想、感情不能完整、准确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客观上达到了歪曲、篡改的效果,侵害了叶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审法院:

判断对作品的修改是否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关键在于这种修改是否达到了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是否实质性的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和感情。涉案图书的前言是关于原作者江户川乱步生平以及创作历程的介绍,文体为说明文;译后记是关于译者叶翻译历程、翻译过程、翻译价值和社会反响的介绍,文体亦为说明文,而涉案作品正文文体为小说,内容是侦探推理故事。因此,前言、译后记与正文在文体上和思想观点上并不存在同一性,删除前言、译后记不会影响读者对于正文小说部分内容的理解,即不影响译者叶通过翻译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和情感,不构成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故上诉人时代文艺公司删除涉案作品前言和译后记的行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审法院关于“时代文艺公司未经叶同意,在涉案图书单行本中未使用前言和译后记的行为,使叶想要通过涉案作品表达的思想、感情不能完整、准确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客观上达到了歪曲、篡改的效果,侵害了叶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关于时代文艺公司擅自删除涉案作品的前言、译后记的行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首先,本案属于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上述行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其次,对作品的改动是否经过作者同意与该行为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必然联系。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关键在于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未经同意的修改若没有造成作品的歪曲和篡改则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故在本案中,时代文艺公司对前言和译后记的删除是否经过叶的同意不影响对其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认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告时代文艺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涉案图书单行本中未使用前言和译后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602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叶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