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为介绍作者而使用其作品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判断标准 ——李桂英与彭俐、人民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

作者:王瑞鹏 发表日期:2020-06-1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旨

为介绍作者而使用其作品是否构成适当引用,应从必要性、适当性进行分析判断。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种情形,通常称为“适当引用”。合理使用是法律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强制性限制,将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较大影响,因此,该种引用的目的和用途必须限于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则引用内容应当是介绍、评论的主要对象或与说明的问题存在必然的关联,即引用须具备足够的必要性。

另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可见,在具备必要性的前提后,使用作品的数量、方式、范围还必须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应避免与原作品在市场上产生竞争,以免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即引用须符合一定的适当性。

 

案情简介

案号:2018)京0101民初3346号2019)京73民终1263号

原告:李桂英

被告:人民出版社彭俐

彭俐系涉案作品《真个汪国真》的作者,人民出版社享有该涉案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和专有出版权并在有效期内在全世界范围内行使汪国真生前留有遗嘱,明确表示其死亡后全部财产归其母亲李桂英所有,该处的全部财产包含汪国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李桂英作为汪国真生前著作权的继承人,依法对汪国真生前享有的涉案权利作品著作人身权进行保护。李桂英主张《真个汪国真》附录一中使用了59首汪国真诗作,附录二中使用了4首汪国真诗作,彭俐人民出版社侵害了上述63首汪国真诗作的复制权、发行权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真个汪国真》涉案63首汪国真诗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一审法院论述: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种情形,通常称为“适当引用”。合理使用是法律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强制性限制,将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较大影响,因此,该种引用的目的和用途必须限于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则引用内容应当是介绍、评论的主要对象或与说明的问题存在必然的关联,即引用须具备足够的必要性。另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可见,在具备必要性的前提后,使用作品的数量、方式、范围还必须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应避免与原作品在市场上产生竞争,以免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即引用须符合一定的适当性。

根据查明的事实,《真个汪国真》附录一为《汪国真作品评析》,呈现的方式为每引用汪国真的一首经典诗歌全文,后附一段彭俐创作的介绍和评论文字,包含对该首诗歌的内容、风格的点评,以及对其主题的阐释和拓展,内容较为详实和充分。在此,汪国真的原作除了展现本身的艺术美感和文学价值外,确系该部分内容介绍、评论的直接对象,且与全书叙述诗人生平和作品的主题相契合,因此,附录一引用相关涉案汪国真诗作对于介绍和评论诗人作品本身来说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该部分集中引用诗歌作品共计59首,且选取了汪国真一生作品中较为知名的代表作,附录一页数占全书页数三分之一,并公开出版发行。如此系统完整的对涉案汪国真诗作进行展示和传播,显然谈不上对使用数量、范围、方式进行了有效限制,将对汪国真诗歌作品的合法复制发行物具有一定程度的替代作用,从而影响涉案汪国真诗作著作权人正当行使权利,已经超出适当性的范畴,无法认定为合理使用。《真个汪国真》附录二为年谱,其中有三年的内容中使用了4首汪国真诗作全文或大段文字,一般情况下,年谱的内容系按照年份逐年简略记录人物的重要生平事迹,结合《真个汪国真》的具体呈现方式来看,上述诗歌作品仅是相关年份记录事件中的事实元素之一,其具体内容既非年谱内容介绍、评论的对象,也非上下文叙述的必要基础,故《真个汪国真》附录二中引用4首汪国真诗作,尤其是引用全文或大段文字内容难谓具有足够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亦无法认定为合理使用。

 

二审法院论述:

未经他人许可,为介绍、评论他人某一已经发表的作品,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该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种“合理使用”情形。确认是否属于“适当引用”,需要考虑该种引用的目的、被引用作品的性质、被引用作品的数量及占作者整体作品的实质程度、引用行为对被引用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等因素。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真个汪国真》一书旨在通过介绍汪国真生平使读者对诗人有更为全面的了解,而通常情况下,在介绍诗人时,不免需要提及其所创作的诗歌。以介绍、鉴赏或评论为目的,全文引用诗人具有代表性的个别诗作,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如《真个汪国真》一书前半部分中在介绍汪国真生平时引用了其《笑着活》《我喜欢出发》《白雪情思》等作品,而《真个汪国真》附录一虽然对读者了解汪国真的作品有所帮助,但其作为全书的一个独立部分,存在与否并不影响读者对《真个汪国真》前半部分的阅读理解,也不影响《真个汪国真》前半部分作为独立作品的完整性;即便附录一是《真个汪国真》一书不可分割的部分、对读者了解汪国真的创作特点有所助益,引用59首全诗的方式,也已超出了介绍、评论诗人及其创作特点的必要,尤其是这59首汪国真诗作包含了汪国真的多首经典作品,将对汪国真诗作产生替代作用。一审法院关于附录一使用59首汪国真诗作具有必要性的认定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其次,著作权法鼓励新作品的创作,但是创作不能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人民出版社主张《真个汪国真》附录一中不仅有汪国真的诗作,还有彭俐创作的文字作品,且后者占比更大。对此,法院认为,一方面,附录一中包含彭俐创作的文字作品并不影响其大量引用汪国真诗作的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诗歌作品本身具有短小精炼的形式特点,不能仅从诗作占附录字数比例来判断引用是否合理,即便评论、赏析文字数十倍、甚至百倍于附录一的涉案59首诗作,也不是大量、完整使用涉案作品的合理理由。

再次,人民出版社上诉主张《真个汪国真》的出版发行不会对汪国真作品在市场上形成竞争。对此,法院认为,《汪国真诗文全集》与《真个汪国真》内容虽然并非完全一致,但是后者附录一、二包含了汪国真的63首完整诗作,其中不乏经典诗作。对这63首诗作的完整使用,必然会增强《真个汪国真》一书的丰富性和欣赏性,同时客观上阻碍了这63首诗作著作权人独立行使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读者而言,《真个汪国真》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其他汪国真合法出版物的替代选择,其内容、售价、宣传、发行等因素或多或少将对其他汪国真作品的价值产生影响。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彭俐、人民出版社共同赔偿李桂英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支出6万元;彭俐、人民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上刊登声明,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向李桂英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