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仿真木纹图案”不构成美术作品 ——以拉米公司与小斑马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

作者:王瑞鹏 发表日期:2020-08-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仿真木纹图案是否构成美术作品进行了详尽的说理,对仿自然物图样的类似著作权纠纷案例具有借鉴意义。本案装饰图纸表现为仿真木纹图案,其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木纹的视觉观感上,通过对原始木纹样式素材进行组合、拼裁、排布并对其表面进行处理,但这种设计本身的特点在于拼接、填充和修饰,通过对画面效果的细微调整使木纹图案更加自然,体现的仍是自然界原有木纹的图案形态,本身的艺术表达过于简单,表现形式的独创性部分甚微,没有体现艺术家独特的观点与特殊的创造力,缺乏美术作品应具备的较高艺术审美感。因而,涉案仿真木纹装饰图纸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案情简介

案号:(2018)浙8601民初43号

原告:拉米(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米公司”)

被告:杭州小斑马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斑马公司公司”)

拉米公司发现小斑马公司销售的装饰纸样本册中含有大量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装饰纸。经比对,其中的两款尤加利系列与拉米公司的2190型号装饰纸除颜色稍有区别外其余方面特征完全相同。小斑马公司与拉米公司同为装饰纸的经营者,小斑马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拉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装饰纸,已涉嫌侵害著作权,故拉米公司提起了诉讼。

 

争议焦点

运用于涉案装饰图纸的仿真木纹图案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受保护的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本身。本案中,将自然界存在的树木纹路用于装饰图纸的设计思路以及相应的工艺方法并非拉米公司所独创,设计思路及工艺方法本身并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拉米公司不能通过著作权垄断相应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否则将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阻碍文学、艺术、科学的进步和作品的多样性。他人可以采用同样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设计并生产类似主题的产品,但不能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自然界中已经客观存在的木纹形象不属于拉米公司独创,如仅对自然界存在的树木纹路进行复制或通过简单或基本的加工、调整而形成仿真木纹图案,表现形式与思想内容高度重合,仍属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其用特定的方式赋予其具有特定审美意义的造型表达,则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329号亦指出:“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要求体现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即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应当具有审美意义或者说美学领域的表达形式,该种审美意义指的是作品艺术性表达的高低。艺术性表达主要是通过线条、色彩、光线效果、布局和对比度等展现艺术家审美意境所达到的程度,展示着创作者的思想情感表达,故对于美术作品,本身高于一般生活水平的艺术性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独创性的更高要求。法律对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上,虽不做艺术品质要求,但在内容的复杂程度,如在线条、造型、颜色及其结合上应有一定的要求。因此,画面信息越少,认定独创性就要求作者在表现上的别具一格的程度越高,从而满足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

本案中,涉案装饰图纸表现为仿真木纹图案,其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木纹的视觉观感上,通过对原始木纹样式素材进行组合、拼裁、排布并对其表面进行处理,包括对纹路、结疤的增删、修补或填充,再进行抛光、涂色、涂白、刷洗、上油等颜色效果和光泽度效果调整的系列操作,力图体现自然、流畅的木纹效果,但这种设计本身的特点在于拼接、填充和修饰,通过对画面效果的细微调整使木纹图案更加自然,体现的仍是自然界原有木纹的图案形态,本身的艺术表达过于简单,表现形式的独创性部分甚微,没有体现艺术家独特的观点与特殊的创造力,缺乏美术作品应具备的较高艺术审美感。因而,法院认为,涉案仿真木纹装饰图纸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拉米公司主张小斑马公司侵犯其涉案仿真木纹装饰图纸著作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拉米(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