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看东方享有《东方110》节目完整著作权
裁判要点
在新闻素材的选择、实际内容的表达和拍摄画面的编排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表达,而非单纯地报道事实消息,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版权所有”标注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联合制作”标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直接成为否认一方享有完整著作权的证据。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东方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东方110》电视节目(以下简称权利作品)系由看东方公司制作的一档极具特色的法制节目,看东方公司发现聚力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PP视频”网站(网址:www.pptv.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以及“PP视频”手机移动客户端提供权利作品的在线传播服务,供用户在线随意点播观看、下载。看东方公司认为聚力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对权利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看东方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东方110》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本案中,涉案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在新闻素材的选择、实际内容的表达和拍摄画面的编排等方面均有独创性表达,并非单纯地报道事实消息,与时事新闻报道有明显的区别,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首先,在涉案作品片尾明确标注了“版权所有: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的字样,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据此认定看东方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其次,虽然涉案作品片尾还有“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制作”的字样,但是一方面,看东方公司与上海市公安局之间的《2017年栏目合作协议》《2018年栏目合作协议》足以证明,看东方公司系涉案作品的实际制作者,且根据上述合作协议的约定“节目(包括但不限于成片和所涉所有素材)由看东方公司拥有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看东方公司系上海广播电视台的全资子公司,故看东方公司关于其作为涉案作品的实际制作方,在节目权威性考虑的基础上,标注了与上海市公安局平等地位主体的上海广播电视台的表述,具有合理性。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片尾中“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制作”的字样,并不能成为否认看东方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相反证据。
二、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聚力公司在其经营的“PP视频”网站上传播了涉案作品,数量共计99期
首先,16011公证显示,就被控侵权行为公证采用的是公证处的电脑,虽然,16011公证未记载该公证处的电脑是否进行了清洁性检查,但考虑到根据法律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本应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于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公证保全的客观性、公正性予以认可。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本案中,根据 “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看东方公司递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聚力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PP视频”网站中传播了99期的《东方110》涉案作品,聚力公司对于该节事实有异议,应当调取其掌握的后台数据予以反驳,但聚力公司虽经一审法院释明,仍未递交相关证据,应当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