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例】百一商标评审精选案例(3)——自然人大量囤积商标行为将被认定恶意
对于自然人申请大量商标,且商标分散,类别各异,抢注申请的商标均是与利害关系人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类别,可以认定其恶意明显。同时,商标申请与自然人即个体户的实际使用需求不匹配,其商标申请目的不是市场经营,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必须坚决遏制和打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非正常申请行为。
案情简介:
食亨(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委托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2类、第9类项目上申请的“ 食享”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我们认为被异议人在先申请大量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属于明显的恶意,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食亨”是异议人的商号,为臆造词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且经过异议人的广泛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并提出了充分证据证明,最终异议成功,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策略与理由
一、“食亨”是异议人的商号,为臆造词汇,具有很强的独创性,且经过异议人的广泛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类推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人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且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首先,异议人商号的登记日、使用日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异议人“食亨(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27日,并于成立之初就开始对外使用“食亨”二字,2018年6月29日,申请人对外宣布已于2018年2月完成亿元 A 轮融资,并发布了相关新闻报道。异议人商号登记日、及对外公布融资新闻的时间均早于系争商标的申请日2018年7月3日,可以推测,被异议人“吴珍花”很可能是在看到相关新闻报道之后进行的恶意抢注。
其次,“食亨”二字为臆造词汇,代表着异议人开拓线上餐饮零售新纵横的决心,由异议人赋予特定的内涵,两者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具有很高的独创性。被异议人在与异议人的核心服务“平台即服务(PaaS)”等高度关联的项目上注册申请了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食亨”字号完全相同的“ ”商标,难为巧合。
综上,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同字号“食亨”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二、被异议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属于明显的恶意,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存在恶意抢注的惯例。经查询,发现被异议人“吴珍花”共申请了106件商标,数量远远超过自然人即个体户对商标正常使用的需求。进一步,发现该自然人存在大量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字号或商标的行为,有明显抢占注册商标资源并以此牟利的意图。
同时,该106件商标,商标分散,类别各异,其抢注申请的商标均是与利害关系人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类别,恶意明显;其商标申请与自然人即个体户的实际使用需求不匹配,其商标申请目的不是市场经营,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申请人请求贵局从严审查、坚决遏制和打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非正常申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