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从电影《九层妖塔》侵权看音乐作品保护
裁判要点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中华音著协受著作权人授权,管理的著作财产权仅限于公开演出权、公开播送权和公开传输权,并不及于其他著作财产权。音著协授权时未严格审查、电影出品方未对使用他人作品的来源进行审慎审查,均构成共同侵权。
案情简介
电影《九层妖塔》在影片中使用由陈晓因(笔名:陈彼得)作词、作曲的歌曲《迟到》,时长1分12秒,陈晓因认为其侵犯自己的相关权利,故提起诉讼,一审获胜诉判决。
上诉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影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梦想者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简称艺动公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中国音著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陈晓因是否享有涉案歌曲的著作权
本案中,根据陈晓因提供的上海音像公司出版的《归雁》专辑,封底显示有“作曲:陈彼得;配器:陈彼得、孟津津、王千一等”字样。《迟到》位于该专辑B面第三首。专辑内歌本附有歌词,注明《迟到》陈彼得词曲。该事实可以证明陈晓因系涉案歌曲《迟到》的词曲作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陈晓因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中影公司、乐视公司、梦想者公司、艺动公司、中国音著协提交的台湾“内政部”函、“内政部”著作权登记簿藤本、“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著作权转让证明书》和《著作财产权让与证明书》等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不能反映陈晓因将涉案作品转让给王振敬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以上证据中“陈晓因”签字的字体明显不同,不能证明陈晓因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王振敬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陈晓因对涉案歌曲的著作权
本案中,陈晓因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构成侵害陈晓因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涉案歌曲的著作权归陈晓因享有,中影公司、乐视公司、梦想者公司、艺动公司、中国音著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晓因将涉案歌曲的著作权转让给宝丽金音乐出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环球音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地区)针对涉案歌曲的许可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亦未获得陈晓因的追认,故中影公司、乐视公司、梦想者公司、艺动公司、中国音著协的被诉行为,侵害了陈晓因对涉案歌曲的著作权。
中华音著协受著作权人授权,管理的著作财产权仅限于公开演出权、公开播送权和公开传输权,并不及于其他著作财产权。中国音著协基于与中华音著协的相互代表协议,能够行使的权利仅限于中华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公开演出权、公开播送权及公开传输权。
但是中国音著协向艺动公司颁发《许可证》,授权艺动公司使用涉案歌曲摄制电影《九层妖塔》,电影中使用涉案歌曲作为片中演员演唱,使用时间1分12秒。上述使用方式涉及涉案歌曲的复制权、发行权、摄制权,并不在中华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公开演出权、公开播送权及公开传输权范围内,中国音著协授权艺动公司将涉案歌曲使用在电影《九层妖塔》中的行为,并未获得著作权人陈晓因的许可。
综上:
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和艺动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九层妖塔》中使用陈晓因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迟到》原曲歌词80%以上,旋律基本沿袭原曲,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侵犯了陈晓因的复制权。
《迟到》随同《九层妖塔》电影拷贝,被复制成多份提供给多家影院公映,侵犯了陈晓因的发行权。
将《迟到》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固定下来,侵犯了陈晓因的摄制权。
《九层妖塔》在对《迟到》使用过程中,将原曲前奏8小节缩减为5个小节,改动了主旋律的排列,对于以旋律、音调为核心的音乐作品而言,上述改动,侵犯了陈晓因的修改权。
上述改动,没有创作出新的作品,故不构成对陈晓因改编权的侵犯,也没有达到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未损害原曲作者的声誉,也不构成对陈晓因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中国音著协在向《九层妖塔》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和艺动公司进行授权许可行为时,未对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进行严格审查,其行为侵犯了陈晓因的著作权,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和艺动公司使用《迟到》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九层妖塔》使用《迟到》1分12秒,占时长为118分钟电影的极小部分,使用方式没有贬损作者声誉和作品价值,不会影响该作品今后的正常使用。如删除侵权内容会严重影响故事的完整性,给电影出品方带来较大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造成重大利益不平衡。因此,一审法院并未判令停止侵权的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和艺动公司在未获得著作权人陈晓因许可的情况下,在全国公开发行的电影中使用了陈晓因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侵犯了陈晓因的修改权,应公开赔礼道歉。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流行时间及许可使用的付酬标准、涉案电影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电影票房收入、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考虑判赔金额为30万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中国音著协在向《九层妖塔》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和艺动公司进行授权许可行为时,未对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进行严格审查,其行为侵犯了陈晓因的著作权,与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和艺动公司使用《迟到》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为电影《九层妖塔》的出品方,艺动公司为联合出品方之一,各方均应对电影中使用他人作品的来源进行审慎审查,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