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乐拼侵权乐高300万改判3000万
近日,“乐拼”侵权“乐高”案二审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同时以玩具相关行业利润率作为参考,综合考虑乐高公司的知名度及各方举证情况,二审改判赔偿金额为3000万元,对乐高公司的侵权赔偿主张全额支持。
案情简介:
上诉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致公司)、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美致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智乐拼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乐拼公司)、广州智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玩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商标侵权损害赔偿3000万元的具体认定:
(一)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
(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已查明,美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等人自2015年开始复制乐高玩具,而本案被诉侵权人智乐拼公司在2015年也已成立,被诉侵权行为从发生至一审判决时已持续四年之久。从经营和销售规模来看:
1.被诉侵权人不仅在公司、展览会等实地陈列和销售大量被诉侵权产品,还通过邮件、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展代理商等多个渠道宣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乐高公司公证现场的销售人员相关陈述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被诉侵权行为销售范围、更新速度与销量情况。
3.一审法院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处获得的《复函》显示: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成交“lepin乐拼”、“lepin”/“乐拼”、“lepin”、“乐拼”商品件数共计1108080件,成交总额137438130元。尽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复函》中声称前述数量可能因退单、刷单等情况影响准确性,但前述数量已可充分反映被诉侵权产品在淘宝网上的销售规模与获利数量较大。
4.(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仅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额已达到3.3亿元。由此可合理推定,从2015年被诉侵权行为开始实施至案发日2019年4月23日,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起码超过5亿元。
(二)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乐高公司多个商业标识,且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设计性、组织性,属严重侵权行为。
从本案所涉被诉侵权行为来看,其包括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侵权商标、销售有侵权标识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被诉侵权标识6个,涉及侵害乐高公司8个注册商标和1个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被诉侵权行为及被诉侵权标识数量多。
不仅如此,根据乐高公司在二审期间所提交的商标注册异议审查情况、(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结合其一审所提交的各被诉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证据、以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关联案件情况,本案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人所涉行为是恶意侵害乐高公司知名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严重侵权行为。整个侵权行为极富设计性和组织性,攀附和模仿乐高公司恶意明显。如此全方位、大规模、链条长的恶意知识产侵权行为实属罕见,应予严惩。
(三)相关行业利润率可作为本案计算侵权所获利益的参考。
乐高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供了玩具行业其他公司的历年年度报告。根据相关年度报告,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小白龙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毛利率分别约35%、56%、36%。此外,美致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了其2017年度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美致公司于2016、2017年度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1.17%、32.9%。虽刑事裁定书查明相关犯罪行为所获金额并未进入美致公司账户,前述数字不能作为本案确定被诉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直接依据,但美致公司作为制造、加工、销售汽车模型、玩具的公司,其获利情况可以与其他玩具公司获利情况一起作为同行业利润率,为确定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提供参考。
据此,即使将玩具行业的毛利率保守定为较低的32%,粗略计算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整体获利也已达1.6亿元(5亿元*32%)。而且,在产品设计与品牌投入都系利用乐高集团作品及知名标识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相关投入成本更低,所得利润率理应远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故本案所涉侵权产品的整体获利应远超1.6亿元。因此,被诉侵权行为因商标侵权所获利益必然远超法定赔偿上限300万元,本案不能适用法定赔偿来确定本案判赔金额。
(四)司法救济力度应与涉案商业标识知名度相适应。
乐高集团为维护其商业标识,多年精心经营、持续投入,涉案商标最早在1976年就在我国核准注册,多次在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司法对知名商业标识的保护及救济应与其知名度相匹配,乐高集团为经营和维护知名商业标识而作出的努力及付出应予考虑。
(五)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
本案中,乐高公司已尽力举证,为查清和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乐高公司不仅对侵权链条上的各环节进行多次公证取证,申请法院调查获得被诉侵权产品在淘宝网销售数据、提供同行业第三方获利情况作为参考,还同时寻求刑事救济,为本案查清相关侵权产品获利尽力举证。
相比之下,美致公司、美致二分公司并未遵守诚信诉讼原则。美致公司、美致二分公司作为被诉侵权行为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理应掌握涉案侵权行为实施情况与利润情况,但其却仅提交并未体现被诉获利情况的审计报告;且无论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坚称被诉侵权行为与其无关,甚至提交简易仲裁决定欲逃避本案侵权责任,其应为不诚信诉讼行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汕头市智乐拼玩具有限公司、广州智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商标权。 乐高公司的侵权赔偿主张理据充分、合理,予以全额支持。美致公司、美致二分公司、智乐拼公司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应就赔偿金额30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智玩公司对美致公司、美致二分公司、智乐拼公司上述赔偿金额范围内3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