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著作权合理使用考量因素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8-2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认定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应综合考虑使用作品的目的、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数量、使用作品对市场有无潜在价值影响及使用作品是否侵犯其他著作权。对于出于公益目的的非突出性适当使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权。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631号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与青海日报社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终7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全景公司发现青海日报社在其微信公众号”青海日报”中擅自使用全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1L-0867的摄影作品作为文章的用图。全景公司认为青海日报社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全景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该公众号涉案网页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法规和政策,没有营利性内容,属于法律政策宣传,图片使用不具有牟取商业利益的目的。使用的图片形式完整,没有破坏照片的完整性和美感,未侵害原告公司依法享有的其它著作权。 

整篇网页共有配图11张,涉案照片仅为其中一张,占整个文章比例较小,不属于突出使用的情况,属使用数量适当,且著作权人原告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声明不许刊登、播放和转载的情形,且该微信尾部注明“来源:人民网”,内容属于转载文章。

因此被告使用图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虽然被告使用照片未标注作品名称,但此并不影响原告的利益和作品权属,不构成侵权。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解释,是指他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了评论、注释、说明某一问题等目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总结其共同点,一是公益目的,不涉及商业经营即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适当使用而不是突出使用,并且不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和美感;三是应当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利。本案中,正确理解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把握以下五项因素:1.使用作品的目的;2.使用作品的性质;3.使用作品的数量;4.使用作品对市场有无潜在价值影响;5.使用作品是否侵犯其他著作权。

报社出于说明、宣传税收新政策的公益目的,为达到图文并茂的宣传效果,在“青报新媒”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内容为解读税收新政策的转载文章,通过百度搜索引擎,下载并适当使用了全景公司享有著作权并已发表的涉案图片。报社使用中保留了全景公司标注的水印,尽到了注意义务。故,报社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不构成侵犯全景公司著作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

涉案摄影作品展现的是父母与孩子一起快乐阅读的温馨场景,涉案摄影作品与文章的结合发挥了说明作用;而从作品使用数量、使用方式等方面看,青海日报社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并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全景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青海日报社已经停止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青海日报社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并据此作出相应裁判并无不当。

驳回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