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减肥茶不属于茶类,商标被撤!
减肥茶等商品为保健食品,与“茶;茶叶代用品”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差异明显,故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案号:(2020)京行终6072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太太健康品(香港)国际集团(简称太太集团)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9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关于第8144227号“太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认定诉争商标在2014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未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予以撤销注册。太太集团不服该决定书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太太集团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均指向“太太樱花五行茶、太太秀秀茶(柔迪减肥茶)、太太柔迪减肥茶、太太秀秀减肥茶”等商品。与“茶、茶叶代用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二审法院认为: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于指定期间将诉争商标用作服务的标志,发挥其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已经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进而实际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
根据太太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
(1)证据1、8-14系区分表、在先判决、商标注册证等,与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
(2)证据2、7系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批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可以证明开古公司的太太牌秀秀茶、樱花五行茶为保健食品;
(3)证据4系诉争商标转让公告及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开古公司、太太集团有权于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进行商业使用;
(5)证据3、5、6系销售发票、产品照片及宣传图片,可以证明开古公司于指定期间实际销售了太太樱花五行茶、太太秀秀茶(柔迪减肥茶)、太太柔迪减肥茶、太太秀秀减肥茶等商品。
但上述商品为保健食品,与“茶;茶叶代用品”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差异明显,故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不属于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的使用。
因此,太太集团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