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阿里巴巴诉南京码注:公开数据亦不可随意抓取
本案中,涉案数据虽已经公开,但并非可以任意获取、使用的开放数据,码注公司不可以毫无节制地抓取、使用涉案数据,应当本着善良、诚信的原则,在必要限度内使用涉案数据。
案号:(2019)浙0108民初5049号
案件概述:
被告南京码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码注公司)擅自获取阿里巴巴平台数据包括1688店铺、主营产品、商品数量、联系人、联系地址、诚信通开通年限、信用等级等数据,并据此建立自身数据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和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遂将码注公司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被告码注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观点:码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 被告码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因被告码注公司的竞争行为受到损害;2.被告码注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具体而言如下:
1. 二原告是否因码注公司的行为而受到损害。首先,原、被告提供服务的相关公众存在交叉。在本案的经营活动中,原、被告均起到了信息传递管道的作用,所提供的服务均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被告码注公司将1688网站公开显示的企业信息使用于“企业名查询”网的行为,会导致1688网站用户的流失,损害原告的利益。对于作为信息传递管道的1688网站,拥有的企业用户越多,收集的企业信息越全面,网站吸引的访问量就更高。经过近20年的经营,上千万的企业用户在1688网站开设店铺,1688网站因此积累了大量的企业数据,这些数据已经成为1688网站的竞争优势,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被告码注公司将1688网站显示的企业信息用于自己经营的网站之上,可以替代1688网站的部分功能,这样的替代关系则会导致1688网站用户的流失。原告作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保障网站访问量,为在其网站开设店铺的企业提供更多交易机会是网站得以运营的基础,故码注公司的行为导致1688网站用户流失,从而损害1688网站的利益。
2. 关于码注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本案涉及“数据”这一特殊客体。数据的充分流通是互联网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原因,随着技术的发展,“数据”的价值极具增加并成为市场竞争重要的资源,以数据为核心的市场竞争愈发激烈。“数据”同时具有公共性特征,信息的流动和共享有利于提高社会利益。所以在对数据的控制与分享之间,还需要考虑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判断本案被告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时,需要通过竞争行为对市场效率、社会利益、行业竞争秩序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具体而言,原告为收集数据投入了大量资源且为原告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
3. 关于被告之行为是否有利于市场效率及社会利益,法院认为缺乏市场检验。关于被告抓取和使用数据的行为是否在合理限度之内,法院认为二原告通过网站做出了法律声明,禁止未经许可使用爬虫软件获取、使用涉案数据,故涉案数据虽已经公开,但并非可以任意获取、使用的开放数据,码注公司不可以毫无节制地抓取、使用涉案数据,应当本着善良、诚信的原则,在必要限度内使用涉案数据。码注公司计算企业活性值可以参考1688平台公开的数据,但其将1688平台的公布的商家数据直接用于其网站,甚至可以直接替代1688平台的部分功能,显然超过合理限度,不具有正当性。 综上,被告码注公司码注公司的行为损害了阿里巴巴广告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技术公司的利益,且其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