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典型案例:教辅书引用诗歌解析构成合理使用
案号:(2020)沪民申2416号
案情简介:
孙德斌是诗歌《西部畅想》作者,该诗歌被选入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九年义务教育课本语文八年级第一学期(试用本)》,并署名孙德斌。2018年8月18日,孙德斌与教育出版社就《西部畅想》签订作品版权授权书及稿酬协议,约定使用年限、使用费等相关事宜。之后,孙德斌发现上述两家出版机构出版的语文课本教辅图书《说题做题语文课后练习精讲(8年纪上册)》中部分使用了涉案诗歌,且既未署名,又未支付稿酬。为此,孙德斌于2019年6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教育出版社就被控侵权图书的侵权。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教育出版社在语文课本教辅图书中使用孙德斌的诗歌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观点:教育出版社在语文课本教辅图书中使用孙德斌的诗歌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判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应当从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等要件予以综合认定。
其一,关于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权利作品《西部畅想》显已公开发表。
其二,关于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在案证据显示,被控图书系八年级上册的《说题做题语文课后练习精讲》,其内容与同学期语文课本相互对应,属于配合语文课本使用的教学辅导和参考材料。该图书第十六单元即被控侵权作品,亦与语文课本中权利作品《西部畅想》相对应。该被控侵权作品中包括“阅读”“表达”“积累”等部分,在“阅读”部分中引用了权利作品的部分诗词,在“表达”部分中列举了权利作品中提到的多处景观。纵观该被控侵权作品之内容,可以认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介绍、解读、评论语文课本上《西部畅想》诗歌的内容、含义、意境以及所涉及的相关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感受、体会《西部畅想》这首诗歌。故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系属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之范畴,而并非单纯向读者展现权利作品本身或利用权利作品之影响力提升被控侵权作品之影响力。
其三,关于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申请人主张,被控侵权作品几乎将权利作品中主要诗句全部引用,侵权行为明显。对此,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指“适当引用”之“适当”,并不是指被控侵权作品所引用的部分占权利作品的比重大小,而是该部分占被控侵权作品的比重以及被控侵权作品引用的具体方式是否合理,即便权利作品被全文引用的,亦不必然不构成著作权法所指“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情形。
其四,关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本院认为,对于著作权法“适当引用”情形中所规定的“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的理解,并不仅限于在作品中标注、载明等方式,还包括能使读者明确知晓被引用作品的名称和其作者姓名等信息的情形。本案中,被控侵权作品虽未在其作品中标注或载明作者姓名,但基于被控侵权图书与语文课本以及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的明确对应性,读者在阅读、使用该图书时必然要结合课本原文一起配套使用,而课本原文已经明确指明作者信息,读者在使用时势必会对此予以知晓,故被控侵权作品的相应行为并未违反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其五,关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对此,本院认为,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主要指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因其中的引用而对被引用的权利作品产生替代效应,从而导致读者可以用被控侵权作品替代对权利作品的选择。本案中,一方面,并无在案证据可以印证该事实;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被控侵权作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介绍、解读、评论权利作品,其引用的方式在合理范畴,且权利作品系语文课本收录的课文,而被控侵权作品系帮助理解该课文的教学辅导和参考材料,故从日常生活常识角度而言,被控侵权作品不仅不会产生替代效应,导致教师、学生等主要读者从权利作品转而选择被控侵权作品,相反会对读者加深课文理解有所助益。因此,被控侵权作品并未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被控侵权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对权利作品的侵犯。二审判决相应认定及阐释于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