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公司自治程序失效则法院可撤销原法定代表人资格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4-0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产生职务行为的效果,从而对公司有约束力。本案中,在双方存在矛盾的基础上,仍然由边立疆担任华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显然不利于华侨公司的正常经营。而法定代表人改选和变更虽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但华侨公司明确不会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改选,则涉案争议无法通过公司自治程序完成,因此法院可直接判决撤销原法定代表人资格。

案号:(2019)粤01民终8692号

案情简介:上诉人广东华侨海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边立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29762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法院判令撤销边立疆作为华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是否恰当?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包括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结合案件,边立疆虽曾作为华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的规定,边立疆在2015年9月20日已从华侨公司辞职,故其自该日起已经不再具有华侨公司执行董事的身份。根据华侨公司章程的规定,边立疆已不再具有华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故华侨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但华侨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在合理的期限内一直未对公司执行董事进行改选,导致边立疆在辞职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内,华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登记在边立疆名下,此有违上述法律规定。据此,边立疆现主张要求撤销其作为华侨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华侨公司认为边立疆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有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其以此作为不同意撤销或变更边立疆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接纳。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边立疆已经与华侨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事实上,边立疆与华侨公司以及华侨公司股东潘来志之间有数个诉讼,显示双方存在重重矛盾。而定代表人的行为可产生职务行为的效果,从而对公司有约束力。在双方存在矛盾的基础上,仍然由边立疆担任华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显然不利于华侨公司的正常经营。而华侨公司上诉提出,边立疆在担任华侨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损害公司利益也并非不召开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合理事由。如边立疆在履职期间确有不当行为,损害了华侨公司的利益,华侨公司应另行予以主张。因此,本案没有判令边立疆继续担任华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必要。而法定代表人改选和变更虽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但华侨公司明确不会召开股东大会进行改选。则涉案争议无法通过公司自治程序完成。一审法院认定撤销边立疆作为华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后,边立疆亦表示不存在执行的问题,对审理结果予以认可。则法院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