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国粹”具有特殊含义用作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4-0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则关于“国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纠纷的二审审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将“国粹”作为商标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国粹”一词具有特定含义,将之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清酒等商品上,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案号:(2021)京行终6915号

 

案件概述

环球佳酿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争议,都是围绕诉争商标“国粹”展开。 

2020年8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环球佳酿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情形为由,裁定环球佳酿的诉争商标“国粹”无效。 

环球佳酿不服此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环球佳酿诉称:“国粹”商标核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已在相关公众中拥有较高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并受到同行及社会公告机构的良好评价。对“国粹”的使用属于积极、正当的使用,并不会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国粹”具有特定含义,不应作为商标被独占。将“国粹”作为商标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此外,将之使用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清酒等商品上,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环球佳酿的诉讼请求。

 

环球佳酿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指向的是与文化相关的特定事物,与商品质量和产地没有关系,且诉争商标在白酒上已经使用27年,不存在误导相关公众或有欺骗性情况;同时环球佳酿提出,诉争商标是正面词汇,作为商标使用多年,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正面影响力,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已将其与环球佳酿建立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

 

据此,环球佳酿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裁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汉字“国粹”构成。“国粹”系中文固定词汇,释义为一个国家固有文化中的精华,通常是指国家传统文化中最具有代表性、最富有独特内涵而深受不同时代人们所欢迎、喜爱的文化遗产。

 

将“国粹”使用在白酒等酒类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系白酒行业中的精华产品,或是白酒行业中最好的产品。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对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特点具有欺骗性的宣传意图,易使消费者基于对“国粹”含义的理解而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

 

北京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予维持。环球佳酿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上,注册一个“国”字商标,是很难的。茅台就曾为了“国酒”商标,奔波17年。

 

2001年开始,茅台计划拿下“国酒”商标。到了2018年,茅台集团因“国酒”商标申请被拒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而当初对“国酒”商标提出异议的31个相关方则被列为诉讼第三人。

 

但后来,茅台集团发布官方声明,宣布放弃“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撤销诉讼申请,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致歉。

甚至茅台集团于20021011日注册的“茅台国宴”商标,这一商标现也已被无效了。

再看山西汾酒,它与茅台一样曾经作为主要用酒在国宴上出现。但山西汾酒公司自2011年起先后7次申请的“国宴汾酒”商标,同样被商标局驳回。

这说明,企业喜好用“国”字头“扯虎皮拉大旗”,而国家为防止国家形象受影响,对含有“中国”“国”字头的商标审查原则一贯是从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