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教学方法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保护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4-1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19)沪0107民初9070号、(2020)沪73民终480号

案件概述原告噼里啪啦公司是一家珠心算教育领域的企业,曾成功举办多项国内外珠心算赛事,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编著了珠心算教材,投入了大量精力。三名自然人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原告权利作品,此后成立了被告青青沐衿公司进行珠心算教育业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作品,其中大量内容与原告权利作品相同或近似,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要求四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著作权侵权的比对内容是珠心算教学思想或公有领域的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主张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1、类似的口诀表述。权利作品的表述如下:“大拇指哥哥上上上,食指弟弟下下下”“四挡动珠”“加3滑7,加4滑6”“下楼,补数来到小河边”“破五进位加‘自己上楼’”“退位满五减‘自己下楼’”等口诀; 对应涉案作品的表述抄袭权利作品中的表述如下:“大拇指哥哥上上上,毛毛虫食指下下下”“四档动珠”“加4滑6、加3滑7”“下珠不够减,飞上补数;下珠不够减;开飞机;珠姐姐”“破5减4、秘诀减4飞6、破5减3、秘诀减3飞7”“减4飞6、减3飞7”“1上山回家,2上山回家”等。 2、权利作品与涉案作品中均出现“螃蟹钳子”的指法表述,两者的题型内容也近似。权利作品和涉案作品均有“看珠写数”“先描数再画珠”“两位数的认读与拨珠”“双胞胎来学艺”“小小翻译家”“接龙游戏”“涂一涂,比一比”“填一填”“数一数、画一画、圈一圈”的题型名称。
权利作品的题型名称“数的分与合”对应涉案作品“分与合”。权利作品中的课程名称“海底游乐场”对应涉案作品“算盘王国游乐场”。 3、权利作品和涉案作品均是从圈数字的答题方式过渡到独立书写的答题方式。 4、权利作品采用椭圆形算珠和黑线作涂珠算式,涉案作品与其高度近似。 5、权利作品与涉案作品中的定数加减均以10次运算为单位,如3连加到30,练习量均大于等于5遍。  

争议焦点与判决要点一、思想与表达的两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由于创作活动不可避免地立足于思想的基础之上,因此公共政策允许人们自由使用思想,以创作出表达上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作为思想的“表达”,是作者通过独创性的智力劳动,以有形方式将思想具体化的成果,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内容。对于思想与表达的区分,一般通过抽象概括法将作品中的表达逐步提炼成思想,从中寻求思想与表达的界限。但这种界限没有固定标准,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个案情况进行分析。 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从圈数字到独立书写的过渡方式,属于教学方法的指导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同理,对于定数加减题型中设置叠加叠减10次,练习量大于等于5遍的训练方式,实质上也是一种教学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只有将上述教学思想转化为表达,如以文字形式就上述教学思想进行描述,才落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二、公有领域内容的排除公有领域,是人类一部分知识与作品的总汇,包括文章、艺术品、音乐、科学、发明等等。对于公有领域内的知识财产,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具所有权益。这些知识发明属于公有文化遗产,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们。《著作权法》保护特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当这些作品因超过保护期等原因进入了公有领域,人人皆可得而用之,不再为任何人所垄断。 本案中,框、梁、档、算珠是算盘各组成部分的专有名词,而算盘的形状、样式亦具有确定性。因此,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权利作品中使用的以黑色线条为框、档,咖啡色竖线为梁,结合红色椭圆形算珠指代算盘,并以椭圆形虚线指代需填色算珠的图样,与被告涉案作品中以红色横线为梁、竖线为档,结合红色椭圆形算珠指代算盘,并以椭圆形虚线指代需填色算珠的图样,虽然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但因二者表达均体现的是算盘的显著特征,不具有独创性,故原被告双方使用该种表达,均不构成对对方的侵权 三、思想与表达的混同——有限表达“有限表达”又称“惟一表达” “思想与表达的合并”,是指对于某种思想只有有限的几种表现方式。在该种情况下,作者对思想的创作空间是相当狭窄的,很难具有独创性,其他人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达形式。在思想和表达如此密不可分的状态下,如果著作权保护了该种思想的表达形式,则实质上也保护了思想本身,因此,在立法上不得不排除对此类表达的保护。 对于“螃蟹钳子”,系拨珠手势的简单比拟,并非文学加工,缺乏独创性。同理,“双胞胎”指代两位同数及其运算,体现同数特征;“接龙游戏”指代定数加减的题型;“海底游乐场”“算盘王国游乐场”系针对幼儿群体设置的习题板块名称。虽然均具有一定的加工,但独创性均不足,且属于业内的惯常表达方式,表达方式有限。 对于原告主张的涉数珠互译的表达。数珠互译是珠心算将抽象数字转化为具象的算珠的过程。因此,原告权利作品中使用的“看珠写数”“先描数再画珠”“小小翻译家”的表述,实质上是对数珠互译过程的具体表述,具有有限性,因此被告使用相同或类似表达不构成侵权。 对于“两位数的认读与拨珠”的表达,该表达本身即为所涉教学内容及习题的思想内涵,属于有限表达,因此被告使用该种表达不构成侵权。同理,对于“涂一涂,比一比”“填一填”“数的分与合”“数一数、画一画、圈一圈”题型名称,其表达与其内容均形成高度重合,难以创作出其他不近似的表达,故而不构成抄袭。 综上,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作品独创性内容,或属于思想,或来源于公有领域,或表达方式有限,均不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被驳回,该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