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擅自抓取微博后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平台的数据可分为公开数据和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对于平台的公开数据,基于互联互通的精神,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他经营者搜集、利用此类数据。但是对于已经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经营者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和存储的行为本质上利用了技术手段破坏或者绕开平台所设置的访问权限,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
一审(2018)京0108民初28643号
二审(2019)京73民终3789号
再审(2021)京民申5573号
案件概述:
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蚁坊公司)因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申请再审。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系新浪微博的运营方,为消费者提供基于用户关系的社交媒体平台。上诉人蚁坊公司软件通过其运营的网页版鹰击系统和安卓手机端鹰击APP为用户提供微博数据服务,具体包括获取、存储、展示和分析微博平台数据,并形成数据分析报告。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擅自获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与裁决要点:
本案中,微梦公司主张蚁坊公司获取、使用、展示、分析新浪微博数据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蚁坊公司与微梦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首先,蚁坊公司与微梦公司虽经营或运营的系统或平台并不相同,但均与数据的分析和应用有关,且从被诉行为来看,蚁坊公司利用微博数据能够提高自身的交易能力,可能剥夺或降低微梦公司在相同市场的交易机会,进而影响微梦公司基于微博平台数据的合法授权使用而可能获得的利益,故蚁坊公司与微梦公司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二、微博后台数据的性质
网络平台所积累的平台数据是重要的经营资源,平台经营者能通过这些数据获得相应的合法权益。基于网络环境中数据的可集成、可交互之特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他人合法收集或利用其平台中已公开的数据,否则将可能阻碍以公益研究或其他有益用途为目的的数据运用,有违互联网互联互通之精神。本案中,对于微梦公司未设定访问权限的数据,应属微梦公司已经在微博平台中向公众公开的数据:例如用户在未登录状态下即可查看的新浪微博,系博主本身未限制他人浏览且微梦公司未通过登录规则等措施限制非用户浏览的数据,即为微博平台中的公开数据。对于微梦公司通过登录规则或其他措施设置访问权限的数据,则应属微博平台中的非公开数据:例如本案中微梦公司主张的需用户登录后才可查看的,或在微博产品任何前端均不再展示故用户登录后亦不可查看的新浪微博,均属于微博平台中的非公开数据。
三、蚁坊公司抓取微博后台数据行为的性质
蚁坊公司通过微博平台服务器抓取后台数据会同时抓取公开和非公开数据,并对抓取到的微博平台数据后进行了存储。法院认为蚁坊公司抓取微博后台数据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目前,数据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资源的获取和利用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配置。微梦公司运营微博平台,其对平台中的数据收集、整理、应用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蚁坊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获取、使用、展示、分析微博平台数据具有合法正当的手段,其行为可能会影响微博平台的数据安全,进而导致微博平台服务不能正常运行,亦可能损害微博用户对个人隐私等信息享有的合法权益。此外,微博平台中对这些数据设定了特定的展示规则(如不能在博主主页中查看到其对他人微博的评论和评论内容),蚁坊公司改变该种规则而在鹰击系统中更改该部分数据的呈现方式(如可直接展示博主微博和其对他人微博的评论),亦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