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网络直播服务平台未经授权转播世界杯赛事构成侵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8-3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就被告的转播行为,尽管是在信息网络条件下进行,不符合交互式传播特征,但原告相关权利仍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络直播服务平台内设置了足球直播的栏目分类,在涉案时间段内,其应知世界杯赛事正在进行,且主播个人不可能获得上述赛事直播的权利,加之被告曾专门发出禁止直播世界杯赛事的警示,法院可以认定其在该期间内应知涉案赛事可能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案号2019)京0491民初27039

案情简介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被告穗米区块链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原告经授权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对2018年世界杯比赛的转播权利。2018年世界杯比赛期间,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运营的网站www.entgroup.com(抓饭直播)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世界杯球赛的转播服务。

        世界杯是世界上最高荣誉、最高规格、最高竞技水平、最高知名度的足球比赛,是影响力和转播覆盖率超过奥运会的全球最大体育盛事。原告作为提供在线视频观看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从中央电视台获取合法转播2018年世界杯比赛的权利及维权权利,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分流了原告的用户流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遂诉请判赔300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侵犯著作权

审理中

被告穗米公司辩称:

1. 被告是互联网直播平台,不直接上传内容,涉案赛事节目是网络主播自行上传,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被告积极采取了制止行为,已经滚屏播放禁止赛事直播的警示,版权小组也对相关的视频进行下架处理。

3. 即使被告存在侵权,侵权行为和情节比较轻微,没有给原告带来巨大的损失,侵权主播的总观看人数不到100人,弹幕数量也不多。原告的观看人数是以亿计,相比之下被告的人数可以忽略不计。

4. 被告未取得相关的收益,涉球赛直播总计收入1700多元,远低于被告为防止损害发生所花费的各种人工成本。

 

被告抗辩的事实

1.被告主张其已采取必要措施积极预防直播侵权,并专门针对已经发现的侵权直播进行及时处理,为此提交了“抓饭直播”网站用户协议、平台滚动提示“禁止主播直播世界杯”和平台版权团队处理违规直播间的微信聊天的截图。上述截图显示:在视频暂停界面的右下角显示“禁止播放世界杯,请各位主播配合!”

2.代码及产品设计文件(火力值算法、礼物分类)。被告据此主张火力值=(真实人数*缩放比+礼物基数*礼物系数)*系数(100-120随机数)+0-10随机数),其中缩放比为1,但未提交涉案主播因赛事转播所取得的火力值、礼物转化为金钱的具体情况。

3.被告主张其仅提供网络直播平台服务,被控侵权视频所涉主播均未与平台签约,平台不向其发放任何报酬。为此,被告提交了2018615日、619日、620日涉案主播直播数据截图。上述截图仅显示主播真名,未显示其他个人信息。被告费主张涉案主播房间观看人次最高为12951人次,最低为24人次,未大量分流原告观众,不会对原告造成重大损害。

4.2018615日至620日被告网站足球板块直播数据汇总。被告据此主张原告公证期间,被告网站平台足球板块的礼物收入总计1703.37元,除去服务器、带宽、人工等成本,实际为负盈利,故被告未从被控侵权主播的行为中获取任何利益。

 

法院认为

       本案中,认定体育赛事节目是作为录像制品还是类电作品来保护,需判断其是否符合类电作品之独创性要件,本案体育赛事节目系以多机位设置采集、选择镜头,以镜头切换、回放,捕捉精彩瞬间方式呈现比赛画面,其形成的连续画面已达到类电影作品独创性所要求的一定程度,构成类电作品。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抓饭直播”中转播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就被告的转播行为,尽管是在信息网络条件下进行,但无法使用户通过互联网在任意时间、地点获得涉案作品,系单向、被动的传播,不符合交互式传播特征,故该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范围。但原告相关权利仍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中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被告抗辩涉案体育赛事视频系主播上传,其仅提供网络空间服务。原告则主张被告作为网络直播平台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对相关用户的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络直播服务平台内设置了足球直播的栏目分类,在涉案时间段内,其应知世界杯赛事正在进行,且主播个人不可能获得上述赛事直播的权利,加之被告曾专门发出禁止直播世界杯赛事的警示,法院可以认定其在该期间内应知涉案赛事可能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内容,在世界杯比赛期间,上述网站板块中3天内存在9场赛事直播的情形,且有不少用户在凌晨两点等特殊时间段观看直播。法院认为,对于大型的世界杯赛事直播,被告能够合理地认识到涉案赛事在其存储空间传播,也能够合理地认识到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提供涉案作品,因此可以认定其具有“应知”的过错。故被告虽然设置了禁止直播世界杯的警示并对部分内容进行处理,但是不能因此免责,其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