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商标侵权可由平均利润推定侵权所获总体利益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1-0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侵权人销售多款侵权产品,在已知部分侵权产品的进货成本的情况下,无需一一列举每一款侵权产品的进货成本以及精准计算每一款侵权产品的利润。可通过已知的侵权产品的利润率计算侵权人全部侵权产品的侵权获利,所得出的侵权获利已明显高于原告诉请金额时,可全额支持原告诉请金额。

案号:(2022)皖民终350号

案情简介:

原告:范斯公司/被告:禾扬公司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范斯公司在第25类的“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8606383号“4dd9caede87ded6e1ca167e2aa526b9f_640_wx_fmt=jpe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webp”、第4724337号“25700bf2295c5671e5c81f66e89e6b0a_640_wx_fmt=jpe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webp”、第21171127A号“f167529073991ad716e6df714142f174_640_wx_fmt=jpe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webp”、第544720号“88ff4cba8c0ade68396b0022bdf9ac3c_640_wx_fmt=jpeg&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webp”商标。范斯公司通过VANS品牌官网、开设官方旗舰店等销售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鞋类产品,范斯公司通过VANS品牌官网、百度百科和新浪微博上进行涉及案涉商标品牌的宣传活动,通过相关极限运动、迷笛音乐节等多种方式提升案涉商标的品牌影响力等。

禾扬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3月31日,并申请注册了第29046166号“e61383a98cacc3b0802d22cc9969d551_640_wx_fmt=jpe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webp”文字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帆布布鞋类商品等。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禾扬鞋类专营店”“禾扬旗舰店”“禾扬服饰直营店”“万斯乐天官方旗舰店”四家网店,在天猫平台开设有“禾扬旗舰店”和“禾扬鞋品”两家网店。禾扬公司在上述网店上架销售标注与范斯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鞋类商品,范斯公司认为禾扬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判令禾扬公司赔偿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数额计人民币100万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禾扬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其侵权获利应当如何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

范斯公司公证购买、收取和封装的六双鞋,其包装盒正面、一端侧面和底面分别印写有“VANSRUN”和“VANSRUN OFF MYSELFSTART”文字标识,包装盒上没有生产厂家和生产厂址的相关信息,其鞋面两侧均添附有第8606383号商标标识图案、鞋底印写有近似第21171127A号商标标识图案(该图案中方框内写的字母是“VANSRUN”)、鞋跟部印写有近似第4724337号商标标识图案(该图案中写的字母是“VANSRUNOFFWYSELFSTAR”)等。

禾扬公司在其经营的六家网店销售了标注“Clipboard Image.png” “VANSRUN及图”“VANSRUNOFF MYSELF STAR”和“VANSRUNOFF MYSELF START”的鞋类产品,该产品包装盒也标注了“VANSRUN”和“VANSRUNOFF MYSELF START”标识,此处的标识或图案应该意在表明商品的来源,属于该商品的商标,该商标标识或图案与涉案四项注册商标标识相比,其中的“Clipboard Image.png”图案与涉案第8606383号注册商标标识几乎相同,剩下的三个由字母组合的标识的主体部分和读音与范斯公司的涉案其余三项注册商标标识相近似。而禾扬公司使用该标识的产品是鞋类,与范斯公司四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可以认定禾扬公司销售了侵犯范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尽管被告在本案中证明其网店出售的侵权产品来自于在阿里巴巴平台卖家瑞安市修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但侵权产品的包装盒上没有生产厂家和厂址的任何信息,当属于三无产品,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根据法律规定,禾扬公司对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禾扬公司辩称其网店销售数据包含刷单,其实际获利很小,并提交了有关刷单账号,并认为即使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也应该考虑刷单、退货等因素,否则计算出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畸高,有失公平。

刷单是网店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商品,通过有关人员按照正常的网购流程在平台下订单、支付货款并对商品作出好评,通常采取付款后不发货或发货后再退货的方式进行,实质是虚构交易,网店无法直接从虚构交易中获利,但网店需证明交易数据中存在刷单的事实。法院向天猫、淘宝和拼多多平台调取禾扬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订单详情,要求三家网购平台提供剔除未发货订单和退货订单的交易数据。根据三家网购平台的回复,剔除未发货订单和退货订单,禾扬公司实际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总计为人民币3321155.32元。考虑到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价多介于人民币52元至78元之间,而禾扬公司的进货成本在人民币35元左右,即便按照最低的销售价格减去进货价格计算销售利润,禾扬公司的侵权获利也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尽管禾扬公司的侵权获利无法精确计算,但因其侵权获利已经明显超过范斯公司诉讼请求的数额。

综上,法院认定禾扬公司构成侵权,并判决其赔偿范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