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保险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但无法实际履行股权,变更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5-1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违反《股权管理办法》代持保险公司股权,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可予处罚,但该规定尚不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立法范畴,不能以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同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可能影响的是协议能否履行,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但协议本身具有法律上不能履行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其请求确认股权所属以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7)苏民终66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上海保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原审第三人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保险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关于双方之间关系性质及案涉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保培公司与雨润公司存在股权代持关系,2015年9月18日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双方对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存在争议,保培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系股权代持关系,雨润公司在诉讼中否认与保培公司存在单纯的股权代持关系,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系关于雨润公司重组的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保培公司在重组中实际是作为居间人帮助融资。由于雨润公司提供不出其所称的一揽子重组协议证明其观点,而双方对2015年9月18日所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故该协议及其履行情况是认定双方关系的事实依据。

 

该协议既名为股权代持协议,且内容中也约定了保培公司自愿委托雨润公司作为自已对利安保险公司原始股141176500股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且双方对保培公司代雨润公司支付的141176500元增资款并无异议,保监会也已对利安保险公司相应的增资行为予以认可,故保培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系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事实依据充分,应予认定。

 

对于双方争议的2015年9月18日协议的效力问题,雨润公司认为该协议无效的理由主要是协议约定违反了保监会的《股权管理办法》、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利安保险公司《章程》。对此,法院认为,关于股权代持问题,目前仅《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该办法系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所制订,若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可予处罚,由于该规定尚不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立法范畴,故雨润公司以此主张2015年9月18日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至于协议约定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由于保险法及股权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有较严格的要求,本案所争议股权尚达不到此比例,故雨润公司以社会公共利益否认协议效力也缺乏依据。利安保险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份,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利安保险公司虽为股份公司,但从设立至今一直为11名记名股东,股票既不公开发行也没有公众股东,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显著的人合性的特征。公司章程的规定既优先满足了公司人合性的要求,亦未损害出让股东的财产利益,系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章程合法有效。虽然雨润公司在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情况下,与保培公司签订委托代持股协议,保培公司现根据该股权代持协议要求将该股权转移至自已名下,雨润公司与保培公司的行为有违利安保险公司章程的规定,但该违反章程的行为可能影响的是协议能否履行,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二、保培公司尚不具备成为利安保险公司股东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如前所述,虽然《股权管理办法》系管理性部门规章,雨润公司据此主张协议无效缺乏依据,但雨润公司与保培公司签订的委托代持股协议明显违反了该管理性规定,保培公司以违反该管理性规定的股权代持协议要求办理转让手续并不为监管部门认可,存在法律上的不能履行。并且,即便监管部门认可该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但由于雨润公司与保培公司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也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尚未满足章程所规定的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及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故在保培公司的诉请尚未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该请求也存在事实上不能履行。另外,雨润公司的案涉股权目前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如支持保培公司的诉请也有规避执行的嫌疑。

 

综上,保培公司关于确认雨润公司持有的141176500股股权归其所有以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