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实务】从著作权角度分析小满广告侵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5-2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侵权方包括视频制作者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发布者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和刘德华先生、广告制作者上思公司。各方因在本次事件中的不同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权利。

刘德华先生参与拍摄无审核文案是否侵权的义务,且参与拍摄不侵犯表演权,但发布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汽大众邀请刘德华先生拍摄奥迪品牌小满广告视频,广告发布后好评如潮,然而,紧接着被抖音博主北大满哥指责侵权。随后一汽大众迅速删除视频并致歉,广告制作团队上思公司也随即发文道歉。

事件引发全民知识产权保护讨论,笔者尝试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侵权行为认定一般原则:

1. 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侵权者是否有接触的可能性;

3. 作品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4. 侵权者侵犯何种具体权利。

具体分析如下:

1.  北大满哥的小满文案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小满为中华民族传统节气,属公知常识,不受到法律保护,但围绕小满进行的独特表达属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原作者关于小满的表述在文字选择和组合上体现了独特智力判断和选择,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作者对相关诗歌的创作,虽在第一句“花未全开月未圆”借鉴前人古诗,但整体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创作。

尽管北大满哥关于“有小暑一定有大暑,有小寒一定有大寒,但是小满一定没有大满”的表述存在借鉴前人的可能性,但独创非首创,不能因此否认其文案的整体独创性。

北大满哥的抖音视频属视听作品,其中的文案部分可单独构成文字作品,如在视频中即兴发挥,也可构成口述作品。

2.    一汽大众是否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

著作权侵权判断一般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

从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而言,有接触可能性即可,无需证明必定接触。原作品于2021年5月21日在已有百万粉丝的“北大满哥”抖音号发布,早于侵权视频。另外,基于互联网的传播性广、传播快的特点,一汽大众处于网络覆盖之中,可推断一汽大众有接触的可能性。

3.    两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司法实践中,内容完全相同构成侵权,不完全一致则需对比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本案中,比对两视频可知二者在语句选择和排序上基本完全一致,诗词完全一样,足可认定为实质性相似。

4.    侵权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

1)署名权

署名权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之一,署名权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上是否署名以及用何种方式署名的权利,而抄袭作品则是剥夺了作者的权利,署侵权者名字,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

一汽大众广告中不仅未标注原作者名字,还在视频结尾突出显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该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署名权。

2)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上的财产权。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指在有形载体上再现原作品,可以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本案中,该广告文案与原作品表达几乎一致,且可进行多次复制固定,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件,侵害了原作者的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侵权者将视频上传到互联网中,公众可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对该视频进行下载、点播或浏览。一汽大众和刘德华先生将视频上传到抖音及微信视频号等网络平台,公众可进行在线浏览,该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侵权方应承担的责任

1.    侵权主体

侵权方包括视频制作者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发布者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和刘德华先生、广告制作者上思公司。各方因在本次事件中的不同行为,侵权了不同的权利。

侵权视频结尾处显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名字,以此可推测其系该视频制作者。该公司未经原作者同意,制作侵权视频,侵犯署名权、复制权。

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微信视频号中发布侵权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思公司作为实际制作单位,也是视频文案提供单位,侵犯了署名权、复制权。

刘德华先生参与拍摄无审核文案是否侵权的义务,且参与拍摄不侵犯表演权,但发布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2. 侵权损失赔偿

 关于侵权赔偿额,主要见于著作法第五十四条,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给予赔偿;难以计算的,可参照该权利使用费,且依据情节,可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额也提高到了最高500万元。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二章,其对文字作品的法定赔偿做了相关规定。规定中指出,在对文字作品的法定赔偿中,需要考量作品的独创性、创作成本、作品或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取得相关权利付出的合理成本、许可使用费、侵权情节、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

本案中原作品独创性高、播放量大,且侵权视频系商业目的制作传播,相关视频号粉丝量大,视频发布后点赞、转发数量大,如在诉讼中,应可获得较高金额赔偿。

3. 侵权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当然,一汽大众系委托广告制作,其对外赔付后,可依据与上思公司的委托合同,向上思公司追偿。

本文作者

图片

朱玮洁

律师

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得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和东华大学(英语)双学士学位。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公司商务、企业合规、劳动人事以及仲裁和诉讼等。

图片

刘璐瑶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专业领域:

专注于商标确权与维权、著作权维权、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普通民商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