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游戏特定玩法规则构成表达时受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为典型案例。游戏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是构成游戏的核心,其通过游戏界面或连续动态画面呈现的具体表达也是玩家所感知的游戏主要内容,将该部分内容作为核心组成部分并对游戏整体适用类电作品法律规则予以保护,有利于实现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护。
案号:(2019)浙民终709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一):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主张的《蓝月传奇》游戏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首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蓝月传奇》属于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是玩法规则、技能体系、装备数值、画面美工、配音配乐、界面布局等诸多设计元素的有机组合,蕴含了游戏设计者的大量智力成果,通过程序预设和玩家操作,游戏的情节以有机连续动态画面的形式对外表达并被玩家所感知,游戏整体运行环境亦可实现有形复制,故《蓝月传奇》游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关于作品类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就《蓝月传奇》游戏而言,其故事设定、情节的选择与安排类似于电影剧本的创作;随着玩家操作形成的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类似于电影的摄制和成像过程;游戏创作完成后亦可存储在一定介质上,并可借助电脑等数字播放设备予以传播,基于以上特征,《蓝月传奇》游戏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予以保护。
其次,《蓝月传奇》游戏从抽象到具体由五层架构组成:第一层,通过角色养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和多个场景(副本)段落来架构游戏。第二层,在三大系统中分别设计子系统,在角色养成系统中设置宝物、特戒、光翼等17个子系统;在消费奖励系统中设置首充大礼包、VIP系统、尊贵特权系统等10个子系统;在场景(副本)段落设置了主线任务、限时任务、日常任务等6项任务。第三层,对子系统的玩法规则进行细化,设定角色、装备基本属性,消费奖励系统、副本任务的具体内容。如在宝物系统中设置“血玉”“神盾”“官职”等;在场景段落中设置新手村、比奇城等多个不同场景。第四层,玩法规则进一步细化,所有子系统的内容都被赋予了特定功能属性及对应属性数值,或根据特定条件设定了奖励等。如“血玉”的功能是增加角色重合和魔法属性,获得血玉的路径包括活跃度、挂机打怪和世界BOSS等。在主线任务中的任务奖励主要是经验值,并逐步开放各种功能等。第五层,具体的玩法规则、属性数值结合场景地图、人物形象、声音效果等形成操作界面或通过玩家操作形成连续动态画面。
本案中,法院认为,一款新游戏的开发与设计往往并非从零开始,而是基于现有成熟的游戏玩法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玩法系统或模块的选择、组合或部分新玩法系统的开发创新,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具体的游戏界面和游戏数值,但其区别于现有游戏的具有独创性的设计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故在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内容进行剔除。《蓝月传奇》游戏中关于“打怪升级”的游戏玩法和三大系统的基本架构属于思想范畴,亦是以《热血传奇》为代表的传奇类游戏常见的设计模式,不属于《蓝月传奇》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蓝月传奇》游戏的角色、技能和装备名称、孤立的属性和数值等元素本身由于表达过于简单,尚未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创作性高度,亦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本案中明确对于《蓝月传奇》游戏的画面美工、音乐音效和软件程序不主张权利,该些内容应排除出《蓝月传奇》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除此之外,《蓝月传奇》游戏对于创作元素、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及其对应关系,以及各个系统相互之间的有机组合形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具有独创性,已达到使其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该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在游戏运行整体画面中的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即便以《热血传奇》为代表的同类游戏包含了《蓝月传奇》部分子系统模块的基础玩法,但内容尚处于较高的抽象层级,且范围并未涵盖绝大部分子系统设计,其在具体玩法规则和情节层面仍与《蓝月传奇》存在较大差异,不足以否定《蓝月传奇》的独创性。
通常来讲,游戏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是构成游戏的核心,其通过游戏界面或连续动态画面呈现的具体表达也是玩家所感知的游戏主要内容,将该部分内容作为核心组成部分并对游戏整体适用类电作品法律规则予以保护,有利于实现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充分保护和实质保护,故一审法院认定《蓝月传奇》游戏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的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维持。
争议焦点(二):《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仙峰公司是否侵害了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认定在后游戏是否实质利用了在先游戏的独创性表达,应先判断两者单个子系统的特定呈现方式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再看整体游戏架构中对于单个子系统的选择、安排、组合是否实质性相似。
《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均由三大系统架构组成,两者在角色养成系统的17个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的10各子系统、场景(副本)段落的6个子系统的设置上存在对应关系。以上与《蓝月传奇》相同或相似的内容覆盖了《烈焰武尊》游戏的绝大部分子系统,数量和程度上已经明显超出了借鉴或参考的合理范围。从整体游戏架构来看,《烈焰武尊》对于子系统的选择、安排、组合方式与《蓝月传奇》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蓝月传奇》游戏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是对设计元素取舍、安排和组合形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的具体表达,而非简单的游戏元素本身,即便《烈焰武尊》有部分场景地图、人物和道具名称、形象来自于株式会社传奇IP的授权,但其却在具体玩法规则、属性数值的取舍、安排、组合上与《蓝月传奇》存在实质性相似。对于角色扮演类游戏而言,具体的玩法规则、属性数值策划、技能体系等属于游戏设计的核心部分,美术、配乐等形象设计服务于游戏情节的需要,尽管《烈焰武尊》进行了美术、动画、音乐等内容的再创作,但其在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上利用了《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对于普通游戏玩家而言,其所感知到的游戏整体情节相似度极高,故两者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烈焰武尊》对《蓝月传奇》游戏特定玩法规则的独创性表达进行了照搬和复制,侵犯了《蓝月传奇》的著作权。关于具体侵权形态,仙峰公司系在利用《蓝月传奇》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开发出新的作品《烈焰武尊》游戏,该行为构成对《蓝月传奇》改编权的侵害。仙峰公司开设多个服务器并将《烈焰武尊》拷贝至服务器中,供玩家下载获得该游戏,其中包含了《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分别侵害了《蓝月传奇》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关于仙峰公司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