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刷单炒作信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简易付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手刷单炒信,提供针对汉涛公司“大众点评”平台的店铺点赞、上门好评、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等有偿服务,进行虚假好评、炒作信用等虚假宣传,造成“大众点评”平台相关数据不真实,影响了“大众点评”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 (2020)鲁02民初2265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涛)与被告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简易付)、被告刘瑞荣、被告李峻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汉涛公司系“大众点评”平台经营者,“大众点评”平台是我国知名生活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通过其微信公众号“铁鱼霸王餐”组织炒作用户信用活动盈利,破坏了大众点评公司构建的评价体系,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大众点评公司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严重危及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上海汉涛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被告青岛简易付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手刷单炒信,提供针对“大众点评”平台的店铺点赞、上门好评、人工店铺收藏、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等有偿服务,进行虚假交易、好评、炒作信用,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被告青岛简易付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大众点评”平台上的相关数据不真实,影响了原告的信用评价体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鉴于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青岛简易付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侵权规模、侵权所造成的影响、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青岛简易付向原告上海汉涛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关于被告刘瑞荣在本案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被告刘瑞荣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简易付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瑞荣有义务证明被告青岛简易付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本案中,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本案被告刘瑞荣应对被告青岛简易付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被告李峻宇在本案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李峻宇系被告青岛简易付员工,虽然被告李峻宇的银行账户收取过相关费用,但被告青岛简易付认可收到了相关款项,在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峻宇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的情况下,被告李峻宇的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原告对被告李峻宇的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三被告在大众点评APP显著位置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影响,因此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在庭审中称三被告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计算基数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